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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司法机构手语传译服务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臻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现时,司法机构备有手语传译员登记册,并以特约形式聘用名册上的传译员在司法程序中为有听觉或言语障碍的人士提供传译服务。该项服务近年不时为人诟病,例如有手语传译员被指擅自要求被告人认罪而违反专业守则、有被告人需要手语传译服务但未获安排,以及法庭不批准不在登记册的手语传译员为被告人提供传译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司法机构有否定时更新手语传译员登记册;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以特约形式提供的手语传译服务是否足以应付服务需求,以及司法机构有否计划聘用全职手语传译员;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司法机构有否机制处理就手语传译服务质素作出的投诉;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司法机构会否设立该机制?
 

答覆:
 
主席:
 
  根据司法机构提供的资料,政府综合答覆如下:
   
  为秉行公义,司法机构会在法庭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为有需要的证人或任何一方安排手语传译服务。为此,司法机构政务处备存一份登记手语传译员名单,在有需要时以特约形式,安排名单上的传译员提供传译服务。这些特约传译员并非司法机构的雇员,而是以服务提供者的身分,按需要在一段时间(例如半天)以特约形式为法庭提供所需的服务。现时司法机构政务处备存的登记名单中共有17名特约手语传译员。
   
  在过去五年,各级法院需要使用手语传译服务的司法程序的总数维持在每年平均约100宗的稳定水平(即大约每月八至九宗)。就特约手语传译员而言,现时登记名单上的人手足以应付需求。因此,司法机构政务处认为现阶段没有增加特约手语传译员数目的迫切需要,聘用全职手语传译员亦不合乎成本效益。
   
  由于法庭传译工作涉及案件及有法律后果,是并非易于处理的工作,司法机构政务处会因应相关法庭程序的复杂程度,安排由具备适当经验的合适人选提供传译服务。为确保在法庭程序的传译服务质素,司法机构要求在登记名单上的特约手语传译员必须符合相关资格,当中包括通过相关手语能力测试和面试,以及就于法庭提供传译服务方面具备相当的经验(例如有关传译员有能力和经验处理不同复杂程度和不同级别法院的手语传译工作)。此外,司法机构政务处亦一直设有表现监察机制,确保向法庭提供的特约传译的服务质素。司法机构会透过法庭使用者和司法机构全职法庭传译主任,收集关于特约手语传译员工作表现的意见。司法机构亦不时检讨此机制。
   
  任何关于由司法机构政务处所安排的特约手语传译员的投诉,均会按该处的既定程序处理。具体而言,司法机构政务处在收到投诉后会考虑与指称有关的所有事实资料,并进行调查。如果投诉成立,司法机构政务处会采取适当的行政管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服务资格及从名单上除名;而在日后安排相关特约传译员为法庭程序提供服务时,亦会适当地以此作为考虑因素。过去五年,司法机构政务处收到一宗此类投诉,该投诉涉及一名特约手语传译员在法庭上的服务表现。司法机构政务处按既定机制就该宗投诉作出调查后,认为投诉不成立。
   
  除了上述处理投诉的程序,在法庭程序中如出现任何关于传译员质素可能有损公平审讯的相关指称或关注,诉讼各方可向法庭提出。若法庭知悉在传译方面出现问题,亦可自行予以处理。如有需要,有关事宜亦可以在上诉阶段提出。法庭会严格依据法律处理有关指称,确保审讯公平进行。
   
  虽然司法机构政务处认为现时并无迫切需要增加手语传译员的数目,但该处会不时吸纳符合相关要求的手语传译员,以确保手语传译服务的可持续性。为此,司法机构政务处打算引入一个优化机制,当中包括考虑邀请本地大学相关学者和具备法庭传译实质经验的资深手语传译员负责考核特约手语传译员应征者的能力。多谢主席。
 
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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