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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12名潜逃疑犯在内地涉嫌非法越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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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八月二十三日,12名港人在西贡布袋澳码头登上一艘快艇离境,其后被内地海警人员截获。他们现时因涉嫌偷越边境而被羁押在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看守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在九月二十六日表示,根据八月二十三日(i)海事处航行监察系统和(ii)水警数码雷达保安系统的纪录,上述人士乘坐的快艇,于当日早上约七时许由布袋澳码头开出,至早上约七时三十分离开香港水域并进入内地水域,及至早上八时许由水警的系统最后侦测到该快艇在距离香港水域界线外约10.9海里向东南方向航行,而内地当局表示于当日早上九时许查获一艘涉嫌非法越境快艇,有关八月二十三日早上七时正至早上九时十五分这时段内:
 
(a)该两个系统每隔五分钟分别录得该快艇在海上的坐标位置(按下表列出),并夹附有坐标格线的海图以显示该快艇航行路线,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早上七时至早上九时十五分
录得快艇的坐标
(i) (ii)
早上七时    
早上七时五分    
……    
早上九时十五分    
(b)该两个系统分别于何时最后侦测到该快艇的位置,以及当时分别侦测到快艇的坐标位置、时速及与香港水域界线的距离,
(c)布袋澳码头与香港水域界线的最近距离,
(d)坐标位置21°54'00''N,114°53'00''E是否位于公海水域,以及
(e)在该时段内,海事处及水警的船只有否在相关水域附近巡逻及侦测到该快艇;
 
(二)鉴于据悉在八月二十三日早上,政府飞行服务队曾派出飞机在涉事水域上空执行任务,该任务的开始及结束时间为何、涉及多少架及哪些类型的飞机、当时是否有警务人员在飞机上,以及政府飞行服务队当日行动所得资料是否已交给香港警方;
 
(三)是否知悉,(i)该12名港人获内地当局提供的律师名单上有多少名律师及包括哪些类别的律师、(ii)提供该名单的内地机关名称、(iii)该等人士获提供名单的日期、(iv)该等人士于何时完成各自拣选两名律师的程序,以及(v)该等人士的家属是否已获告知有关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法;如未获告知,政府会如何协助家属获取相关资料;
 
(四)是否知悉,(i)该等人士是否获告知其家属已在他们被拘留期间委聘内地律师及尝试约见他们,及(ii)该等人士当中的未成年人如何按内地法例委聘内地律师,以及如何可获政府及内地当局保障其基本权利;
 
(五)鉴于据悉部分家属透过入境事务处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去信请求内地当局通知该等被捕者,其家属已为其委聘内地律师,是否知悉内地当局是否已作出相关的通知;如已通知,通知日期为何,以及内地当局有否回覆该等家属的信件;如有回覆,回覆日期为何;如没有回覆,原因为何;及
 
(六)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有多少名在内地服刑的港人申请保外就医和回港;申请获批的人数和其中未成年人的人数?
 
答覆:
 
主席:
 
  特区政府在处理这宗12名潜逃疑犯因在内地涉嫌非法越境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时,按以下原则:
 
(一)每个人不论身处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都要尊重当地法律,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法律责任;

(二)每个司法管辖区按其法律处理违法行为,是公认的根本法律原则;以及

(三)任何港人在境外涉嫌违法被捕而求助,特区政府都会按实际情况,在尊重当地司法制度的原则下,为他们提供合法可行的协助。
 
  问题中提及的12名潜逃疑犯是香港通缉犯,在香港涉嫌干犯多宗严重罪行。他们并没有留在香港面对法律责任,反而选择登上同一艘快艇潜逃离开香港,逃避法律责任。
 
  这12名潜逃疑犯在香港涉嫌与七宗严重案件有关。当中10人分别因涉嫌制造或管有爆炸品、纵火、串谋伤人、暴动、袭警、管有攻击性武器及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等严重罪行被警方起诉,获法庭保释候审,不准离开香港。另外一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其他刑事罪行(包括无牌管有弹药罪)等,被警方拘捕后获准保释,但要交出旅游证件,不准离境,须向警方报到。另一人因涉嫌制造或藏有爆炸品被警方通缉。这12名潜逃疑犯以不合法的方法潜离香港,在内地水域因涉嫌干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内地执法部门依法拘捕。
 
  香港警方于八月二十八日循相互通报机制接获内地执法部门通报,12名香港居民(11男一女)涉嫌非法入境内地(偷越国(边)境罪),被内地执法机关拘留。在九月三十日,香港警方循相互通报机制,接获内地执法部门的进一步通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批准逮捕其中二人,另以涉嫌偷越边境罪批准逮捕其余十人。
 
  该12名潜逃疑犯是因干犯内地法律被内地执法部门依法拘捕。特区政府不会干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执法。无人可以凌驾法律,任何人都要为其违法行为负责。当内地依法处理这12名潜逃疑犯在内地所干犯的罪行后,特区政府会要求将他们送返香港以处理他们在香港所涉嫌干犯的罪行。
 
  经谘询相关部门后,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一如政府于九月二十六日发布的新闻稿所述,根据有关资料,涉及上述12名香港潜逃疑犯的一艘快艇于八月二十三日上午约七时许由布袋澳开出(布袋澳码头距离香港水域界线东南面约12海里),并在同日上午约七时半于香港东南面水域离开香港水域界线,进入内地水域。该艘快艇及后超出海事处航行监察系统及水警数码雷达保安系统记录的有效侦测范围,而水警数码雷达保安系统最后侦测到该快艇的时间为同日上午八时许,当时快艇离开香港水域界线约10.9海里,正向东南方向航行。
 
  广东海警局八月二十六日公告提及于八月二十三日九时许在其管辖海域内(21°54'00''N,114°53'00''E)查获一艘涉嫌非法越境快艇。上述位置在香港水域界限以外东南方约26海里。
 
  海事处的航行监察系统是为到访香港的大型远洋船及内河船只提供海上交通信息服务及交通组织服务,目的是提升本港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提升港口运作效率,以及预防海上交通事故。航行监察系统的记录一般不会向外公布。有关警方的巡查记录和水警数码雷达保安系统记录,涉及行动部署及细节,不会公开。
 
(二)根据《政府飞行服务队条例》(第322章),飞行服务队的法定职能包括进行搜索、救火及支援执法部门执行其执法职责等。为了履行这法定职能,飞行服务队24小时运作,每天任何时间都按任务飞行,担当正常的日常工作。按一贯做法,飞行服务涉及的飞机调配、航行细节等,不会公开,免被犯罪分子掌握对其有利的资料,影响部门行动的有效性。
 
(三)至(五)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自八月二十八日起陆续接获潜逃疑犯家属的求助,并跟进事件。入境处及驻粤办向潜逃疑犯家属提供的协助包括解释相关的内地法律和法规,介绍家属有关由驻粤办委托的一所香港机构提供的「免费法律谘询服务」。此外,入境处亦按家属意愿透过驻粤办向内地机关转交不同内容的书面请求,如药物诉求、索取资料、家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等。
 
  在委聘律师方面,我们了解,该12名潜逃疑犯各自委任了两名律师。潜逃疑犯的家属如有新的求助要求,可继续与入境处联络及进行会面,入境处亦会继续按机制协助家属将提出的书面诉求转交内地机关。入境处及驻粤办在收到内地机关的回覆后,亦会按机制向潜逃疑犯家属转达。
 
(六)问题中提及有关在内地服刑的港人申请保外就医等事,这不属于特区管辖的事情,我们没有资料。
 
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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