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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利用社交媒体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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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财经界人士指出,近年不法分子利用社交媒体发布失实投资资讯以期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越见猖獗,包括以匿名或假冒投资界名人的方式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投资建议及内幕消息。此外,有部分经常在社交媒体发布投资建议的网红被质疑欠缺相关专业资格及知识、吹嘘自己的投资表现,以及未有适时披露利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何法例规管利用社交媒体发布投资资讯的行为;利用社交媒体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投资资讯或假冒他人发布该等资讯的人士须负上的法律责任为何;

(二)过去三年,每年当局接获多少宗涉及第(一)项所指行为的投诉,以及采取的跟进行动为何;分别有多少人被检控和定罪;

(三)会否检讨相关法例,以加强打击利用社交媒体发布失实投资资讯以期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加强公众教育,提醒投资者切勿轻信社交媒体上的投资资讯,以免堕入投资骗局?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警方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后,我回覆如下:

(一)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条例》)具有法定权力,针对不同市场失当行为及非法传播投资信息采取执法行动。

  就不法分子利用社交媒体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讯方面,任何人发出关于投资的广告、邀请或文件,以此诱使他人投资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必须根据《条例》第103条获证监会授权或豁免,否则即属犯罪。该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三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港币20,000元。此外,若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显示自己经营受《条例》规管的业务,则构成《条例》第114条所列明的罪行。违反该项的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5,000,000元及监禁七年。

  而根据《条例》第277及298条,如任何人披露或散发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而有关资料相当可能会诱使他人在香港购买或售卖某股份,则可能发生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的行为。在《条例》第107条下,任何人为诱使他人投资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作出任何欺诈的失实陈述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亦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港币1,000,000元及监禁七年。

  除《证券及期货条例》外,在社交媒体发布虚假讯息的行为的人可能会触犯欺诈罪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即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16A及17条,一经定罪,分别可处监禁14年及10年;或普通法中的串谋欺诈罪,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59C条,可处监禁14年。

(二)证监会在过去三年(二○一七年八月至二○二○年七月期间)共接获约1 400宗相关投诉。证监会会适当跟进所有投诉,在检视和确定投诉内容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畴后展开调查,并将其他个别个案作适当转介。证监会暂时尚未有检控个案。

  警方在同期共接获785宗投资相关骗案投诉。为打击相关罪行,警方采取多个执法行动,包括展开财富调查,拘捕超过500人。政府并未有备存问题要求提供的其他分类数字。

(三)及(四)正如上文对第一部分的回应所述,根据现行法例,证监会具有法定权力,打击利用社交媒体平台作出的市场不当行为。证监会会监察有关情况,并与其他监管机构保持紧密沟通。

  与此同时,证监会及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投委会)已加强公众宣传教育,透过网页和社交媒体提醒市民注意透过社交媒体进行的股票投资骗局。

  例如,证监会已于二○二○年九月开设官方Facebook,并于九月二十四日透过Facebook网页提醒公众注意,愈来愈多骗徒利用社交媒体平台诈骗投资者。证监会在同日亦刊发了《执法通讯》的特别版,讲述了这些网上投资骗局的运作方式,以及避免堕入圈套的方法。具体而言,骗徒会在社交媒体与目标对象结交,讹称有专家股票贴士、内幕消息,哄骗有关对象在高位接货,或冒充一些公众人物(例如财经界专家或意见领袖),开立投资群组,提供所谓的独家贴士、内幕消息,以「唱高散货」手法获利。

  此外,投委会亦已在其网站上提供了有关社交媒体骗局运作及如何识别网上骗局的实用指引,提醒公众不要轻信网上专家意见或网上资讯做投资,必须进一步核证声称是持牌人士的身分,以及多留意警示迹象。

  警方亦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网上投资骗局的罪案趋势,并透过「反诈骗协调中心」、警队Facebook、Instagram、Twitter、新闻发布会、防骗讲座、电视及电台节目、社区宣传活动等不同渠道,把最新骗案手法资讯发放给市民。
 
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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