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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覆核审裁处裁定及命令规则》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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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十六日)在宪报刊登《登记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覆核审裁处裁定及命令规则》(《规则》),以就关于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条例》)第37ZB条在原讼法庭登记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覆核审裁处(审裁处)裁定或命令的事宜作出规定。
 
  审裁处在二○一九年十月一日根据《条例》第3C部成立,具有司法管辖权覆核(一)香港会计师公会就本地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注册决定;(二)财务汇报局就境外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认可决定;及(三)财务汇报局施加纪律处分的决定,并就覆核作出裁定。

  《条例》第37ZB条订明原讼法庭可在接获书面通知后,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订立的方式登记审裁处的裁定或命令。《规则》旨在订明提出审裁处的登记通知方式。
 
  政府发言人表示:「《规则》生效后,审裁处的裁定或命令一经登记,将被视为原讼法庭的裁定或命令予以执行。」
 
  自新核数师规管制度在二○一九年十月一日生效,财务汇报局在加强规管审计业界并提升香港上市实体的财务汇报质素方面,担当更重要的角色。财务汇报局已成为全面而独立的上市实体核数师监察机构,负责就有关核数师进行查察、调查和纪律处分。
 
  《规则》将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然后于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2020年10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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