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加强废塑胶进出口管制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今日(十月十二日)提醒回收业界,因应《巴塞尔公约》的新修订,环保署将于二○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加强本港废塑胶进出口管制。业界人士应尽早筹划和逐步熟习新的管制安排,以符合「受管制废塑胶」相关要求。
 
  环保署今年年初举办了两场简报会,向业界解释《巴塞尔公约》为规管废塑胶越境转移的新修订内容,及香港《废物处置条例》的相应进出口管制安排。概括而言,由二○二一年一月一日起,除《巴塞尔公约》列明的各类以单一物质组成及未受污染、并将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循环再造的废塑胶外,其余废塑胶均属于「受管制废塑胶」类别。任何人士在越境转移「受管制废塑胶」前,必须先取得相关出口国、进口国及各过境国的许可证或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而《巴塞尔公约》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亦不得进出口「受管制废塑胶」。

  环保署发言人表示, 二○二一年一月一日起,任何人士在香港进口、出口或过境转运「受管制废塑胶」前,必须事先按《废物处置条例》向环保署申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或获签发同意书。至于「非受管制废塑胶」,则只须向环保署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备案,以证明拟进行越境转移的装运不属于上述「受管制废塑胶」的类别及要求。
 
  上述安排有助提升废塑胶进出口或转口流程的管制和效率,有助避免废塑胶在本港滞留、非法弃置或造成污染的情况,亦可减低业界人士因违反进口地或过境地的法例(包括香港法例)而遭退运或可能被检控的风险。
 
  环保署会继续与香港海关根据情报、进出口许可证或同意书,以及进出口商申报的资料,按风险评估及执法优次抽查进口、转口及出口之货柜。与此同时,环保署亦会与境外主管当局加强合作,务求适时互相通报及协作,以管制各类废塑胶的越境转移。

  环保署编制的「废塑胶进出口管制指引」,详细列出有关废塑胶进出口管制的要求及须注意的事项,并已连同申报表及其他资讯上载至环保署网页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wiec_tcs6.html。有关指引亦可循QR码下载(见附件)。
 
  环保署本月内将再次举办业界简报会解释指引细则,令业界清楚了解新的管制安排。查询有关简报会安排和报名可致电3178 9355或电邮kyleyfchan@epd.gov.hk
 
2020年10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46分
即日新闻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