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雇员应预先订立暴雨警告下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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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处发言人说:「雇主应预先订明雇员在暴雨警告下及其后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在拟订及执行有关安排时,应优先考虑雇员的安全和从居住地点往返工作地点的可行性等,亦应体谅每位雇员可能面对的不同情况,如居住地点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况,并考虑当中的实际困难和需要,采纳情理兼备及具弹性的处理方法。」
「为避免误解、争拗及混乱,雇主应在制定有关工作安排的过程中谘询雇员,并因应经验和劳资双方的需要及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更新或修订。」
工作安排的内容应包括:
*上班的安排;
*在工作期间提早下班的安排;
*复工的安排(例如在有关警告取消后,在安全及交通情况许可下,雇员应在多少个小时内返回工作岗位);
*工作时数、工资和津贴的安排 (例如就当值或缺勤的工资及津贴的计算方法);及
*有关在恶劣天气下必须当值的雇员(必要人员)的特别安排。
发言人补充:「雇主应尽早确切评估在暴雨警告生效期间,是否需要必要人员当值。雇主评估必要人员需求时,应考虑有关雇员的安全,包括雇员在恶劣天气下往返工作地点的可行性。雇主亦应按行业性质、机构运作需要及服务的迫切性,在顾及人力需求、人事编制及雇员个别的情况下,只要求绝对必需的人员在恶劣天气下上班,尽量将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当值的必要人员人数减至最少。」
「如果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在工作时间内发出,除非会有危险,否则在户内工作的雇员应如常工作。至于在户外及空旷地方工作的雇员,其主管人员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暂停所有户外工作,并安排雇员到安全的地方暂避,直至天气情况许可,才恢复工作。在发出黑色暴雨警告时,雇员应待警告取消后及天气情况许可,才恢复工作。如果黑色暴雨警告在下班时仍然生效,雇员应留在安全地方,直至大雨过去,雇主亦应在工作地点开放合适地方让雇员暂避风雨。」
「雇主应向须在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往返工作地点的雇员提供接送服务,或向他们另外发放交通津贴。」
「对于那些遇到实际困难,而未能在暴雨警告取消后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雇员,雇主应体谅雇员的情况而作出弹性处理。」
他说:「由于暴雨属无可避免的自然灾害,对于因恶劣天气而未能上班或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雇员,雇主不应无故地不发放他们的工资、勤工奖或津贴。雇主应了解事件的成因,仔细考虑个别雇员的情况,不应轻易处分或解雇有关雇员。」
发言人提醒雇主应遵守《雇佣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下应负的法定责任及规定。
雇主不应扣减雇员在《雇佣条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补偿雇员因黑色暴雨警告未能上班而损失的工作时间。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守《雇佣条例》有关规定,即属违法。
雇主亦必须紧记,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他们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及维持安全的工作环境。发言人说:「如雇主要求雇员在暴雨警告下工作,他们必须在合理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危险程度减至最低。」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或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如雇员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或终止后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点途中,或在下班后由其工作地点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雇主必须负起补偿的责任。
劳工处编制的《台风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则》,为雇主和雇员提供有关制定工作安排的主要原则、内容框架、参考指引及相关法例资料,以供参考。该小册子可在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亦可在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载。
完
2020年9月5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0时02分
香港时间10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