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政府延续社交距离措施
**********
  政府今日(八月十日)已就《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及《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宪,以延续现行已实施的社交距离措施。上述指示及指明将由八月十二日零时零分起生效,为期七天,直至八月十八日。

  本港的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近日持续严峻,尽管过去一星期本港每天新增确诊个案宗数稍为回落,但整体数字仍然处于高位,死亡率亦持续攀升。当中,约百分之四十本地个案的源头不明,显示社区有持续的隐形传播链,仍有相当高大规模爆发的风险。然而整体市面仍有大量人流,周末室内户外公众地方人多聚集,市民抗疫疲劳明显。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及卫生专家的意见,2019冠状病毒病在未有有效疗法及疫苗前将不会消失,因此政府需要把防控疫情和管理感染的工作纳入成为社会日常运作的新常态。就此,政府一直采取张弛有度的策略,以便因应疫情发展迅速调整抗疫措施。鉴于疫情持续严峻,政府认为有需要延续相关的社交距离措施。

  政府强烈呼吁市民继续尽量留在家中,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减少外出用膳,并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活动包括私人聚会,同心抗疫,不要松懈,从而减低社区传播以至切断社区传播链。市民时刻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对预防个人受感染和防止病毒在社区扩散,以及纾缓目前医疗系统的沉重负荷,至为关键。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表示:「考虑到最新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特别是近期个案显示涉及不佩戴口罩的活动和不同社交活动所带来较高的风险,我们认为现时需要延续在第599F章、第599G章及第599I章下实施的社交距离措施,包括要求餐饮业务在指定时段停止提供堂食、继续关闭表列处所及要求任何人在进入或身处任何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最新指示下的规定及限制(见附件一)详情如下:

餐饮业务

(一) 每天下午六时起至翌日早上四时五十九分,除特定处所(详见附件二)外,餐饮业务负责人须停止售卖或供应供在有关业务的处所内进食或饮用的食物或饮品;及如该业务在某处所(或某处所的部分范围)售卖或供应食物或饮品,供在该处所内进食或饮用,餐饮业务负责人须关闭该处所或该范围(视乎属何种情况而定)。受影响处所将可继续以外卖及外送方式售卖或供应食物及/或饮品。餐饮业务负责人亦须于餐饮处所入口处张贴告示,提醒顾客不应于餐饮处所毗连的地方进食或饮用食物或饮品。

(二) 餐饮处所内的顾客数目,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该处所通常座位数目的一半,并不得有多于二人同坐一桌。

(三) 任何餐饮处所内的桌子摆放布局,须确保任何两张可供顾客使用或顾客正在使用的桌子之间,至少有1.5米距离,或设有隔板作出有效分隔。

(四) 纯粹或主要用作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53(1)条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用的处所(一般称为酒吧或酒馆),必须关闭。餐饮业务处所内有纯粹或主要用作售卖或供应上述酒类供人就地享用的范围必须关闭。

(五) 在餐饮处所内继续不得进行现场表演及跳舞,并暂停餐饮处所的卡拉OK活动及麻将天九活动。继续维持就餐饮业务处所的其他规定及限制,包括处所内人士除饮食外必须一直佩戴口罩、为进入处所的人士量度体温、提供消毒洁手液等。

表列处所

(六) 要求所有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处所停止营业,详列如下:

(a) 游戏机中心;
(b) 浴室;
(c) 健身中心;
(d) 游乐场所;
(e) 公众娱乐场所;
(f) 设置(或拟设置)供租用举行社交聚会的处所(一般称为派对房间);
(g) 美容院;
(h) 通常供人饮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娱乐的、营业至深夜的场所(一般称为夜店或夜总会);
(i) 卡拉OK场所;
(j) 麻将天九耍乐处所;
(k) 按摩院(豁免者除外,见附件三);
(l) 体育处所;及
(m) 泳池。

(七) 就会址,除餐饮处所外必须关闭。而该等餐饮处所须按上述就餐饮业务所订明的限制及规定营运,包括在指定时段停止提供堂食的要求。

  考虑到饮食时不佩戴口罩所带来较高的感染风险,政府呼吁餐饮业务负责人除严格遵守上述措施,亦应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尽量安排单向座椅、避免面对面的接触,和不安排搭台服务等,减低传播病毒风险。

  餐饮业务负责人、在毗连餐饮业务处所提供座位及桌子的人及表列处所管理人违反第599F章的法定规定者即属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羣组聚集

(八) 除获豁免者外,继续在上述七日期间内禁止在公众地方进行二人以上的羣组聚集。

  任何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组织受禁羣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根据第599G章均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的人,可藉缴付定额罚款2,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佩戴口罩要求

(九)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会刊宪在第599I章下继续指明所有公众地方,以维持现时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在上述七日期间内,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或进入或身处公众地方(不论室内或室外)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获授权人员可拒绝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该交通工具或进入该区域,亦可要求该人佩戴口罩及离开该交通工具或该区域。任何人违反有关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二级罚款(5,000元)。此外,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向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发出罚款通知书,相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2,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发言人表示:「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疫情发展,不时检讨已实施的相关措施,以在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后作出适当调节。」
 
2020年8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10分
即日新闻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