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主任依法及按程序处理选举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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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传媒查询选举主任处理立法会选举提名事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言人作以下回应: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40(1)(b)(i)条规定,立法会选举的参选人须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
「按《立法会条例》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关程序作出决定。」
发言人指出,候选人均已经签署提名表格,明示同意选举主任向所有有关机构查核他获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
视乎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选举主任会谘询律政司及包括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在内的有关机构的意见,并在有需要时按《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要求参选人提供其认为适当的额外资料,以令其信纳候选人有资格获提名或该项提名是有效。
发言人强调选举主任会按相关法例和相关资料,就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决定。
「选举提名是否有效由选举主任依法及按程序决定。」
作为在特区政府内负责选举事务及《基本法》的政策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有责任在法律框架内全力支援选举主任依法履职。
完
2020年7月26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5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