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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指定法官处理国家安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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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已于本年六月三十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第四十四条订明,行政长官应当从各级法院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国安法法官),而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首席法官)的意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否研究:
 
(一)行政长官可否未经征询首席法官的意见,指定国安法法官;若有研究而结果为可以,行政长官可在甚么情况或基于甚么考虑下这样做;
 
(二)行政长官可否不接纳或只部分接纳首席法官就指定国安法法官所提意见;及
 
(三)当国安会和首席法官就指定国安法法官所提意见不一致时,行政长官应否优先考虑首席法官的意见;若有研究而结果为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四条,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港区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
   
  就陈淑庄议员的问题的三个部分,政府的答覆是,指定法官的权力在于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亦可征询港区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于二○二○年七月三日行政长官指定首批裁判官时,行政长官已征询港区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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