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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违反强制检疫令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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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人士因违反《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规例》),今日(七月十四日)于裁判法院全部被判处即时监禁最长六星期。
 
  首宗个案涉及一名44岁男子,他早前获发强制检疫令,订明他必须在家中接受强制检疫十四日。在检疫令尚未届满前,他在无合理辩解及未获获授权人员许可下,离开其检疫地点,并于三月五日在深圳湾管制站被入境事务处职员截获。他被控违反《规例》第8(1)及8(5)条,今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即时监禁七日。
 
  第二宗个案涉及一名47岁女子,她早前获发强制检疫令,订明她必须在检疫令上自行申报并列明的住址接受强制检疫十四日。该名女子其后被揭发于四月十六日在深圳湾管制站从内地返港时,向一名获授权人员提供虚假住址作检疫地点。她被控违反《规例》第9条,今日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处即时监禁四星期。
 
  第三宗个案涉及一名27岁女子,她早前获发强制检疫令,订明她必须在家中接受强制检疫十四日。其后执法人员于五月二十七日在牛池湾发现该名女子在检疫令尚未届满前,在无合理辩解及未获获授权人员许可下,离开其检疫地点并脱下手环。她被控两项违反《规例》第8(1)、8(4)及8(5)条,今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就两项罪行被判处即时监禁六星期,同期执行。
   
  根据《规例》,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当日之前的十四日期间,曾在内地、澳门及台湾逗留的人士,不分国籍和旅游文件,必须接受十四天的强制检疫。此外,根据《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由三月十九日起,所有从中国以外地区抵港的人士同样须接受十四天的强制检疫。违反强制检疫令会构成刑事罪行,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卫生署严正提醒受强制检疫人士应遵守法定要求接受十四天的强制检疫。

  卫生署发言人表示,有关判刑可给予社会非常清晰信息,指出违反《规例》属刑事罪行,政府对违反《规例》的人绝不容忍。截至今日,共有三十三人已被法庭定罪,判监禁最多三个月或罚款港币一万元。发言人重申,卫生署必定会严肃跟进任何违反《规例》的罪行。
 
2020年7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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