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201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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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法定产假)(《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第13和14条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稍后会动议修正案,以修正《条例草案》第13条及第14条。

  首先,我希望再次解释《条例草案》建议就新增四星期产假薪酬设立上限的背景。不少政府均以公帑或国民保险资助产假福利,这是国际趋势。国际劳工组织也认为,若产假薪酬全数由雇主支付,会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因素;因此政府承诺以发还的方式用公帑全数承担这次《条例草案》新增的四星期产假薪酬。为确保合理使用公帑,政府一般的做法是设立一个上限以防止极端及可能异常的个别个案。有些雇佣合约的薪酬条款可能远远超出一般水平,政府不宜使用公帑承担这些例外情况。为此,《条例草案》就新增四星期产假薪酬设立上限。

  在《条例草案》建议36,822元的上限,是考虑到此上限基本相等于每月工资50,000元的雇员在四星期内可得的五分之四薪酬;而每月工资在50,000元或以下的雇员,占全港女性雇员人数接近95%。

  在这次议会辩论中,颇多议员提到其他国家的例子,我也举几个大家熟悉的例子。新加坡的上限约为55,700港元;在英国,首六星期按(雇员每星期平均收入的)90%计算,但第七星期起的上限则为每星期6,000港元;加拿大的上限是13,000港元。

  不过,我们深入研究立法会议员及持份者就上限的意见后,政府决定动议修正案,提高上限至80,000元,此金额相应每月工资超过100,000元的雇员。参考二○一八年的统计数字,每月工资在100,000元或以下的雇员,占全港女性雇员人数超过99%。

  我亦希望向各位议员说明一件事,政府欢迎雇主向员工支付较法例规定高的待遇。雇主可以向雇员支付全薪产假,以及高于产假薪酬上限。

  至于政府的修正案就《条例草案》第14条建议的修订,是由于《条例草案》若获通过,将于二○二○年而非二○一九年成为法例,因此对该条文作相应修订纯属技术性,对《条例草案》没有实质的改动。我希望全体委员予以支持及通过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

  不过,我亦要就郑泳舜议员提出的修正案表达意见。郑泳舜议员建议的修正案,旨在修订用以修订新增四星期产假薪酬上限的立法方式,即由(劳工处)处长藉于宪报刊登的公告作出修订,即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改为由立法会藉决议作出修订,即先审议后订立的程序。

  大家也会知道,先审议后订立的程序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而根据近年的经验,甚至不知何时才会完成审议。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亦可以让立法会审议附属法例并在有需要时作出修订,使改动上限能在更清楚的时限内完成,所以更为适合。透过此程序修订新增四星期产假薪酬上限能确保尽快实施新的上限,以尽快使怀孕雇员受益。

  基于上述原因,我恳请议员否决郑泳舜议员的修正案。如果修正案获得通过,我将会无奈考虑是否需要撤回整条《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