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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警务人员制服被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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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朱凯廸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二○一二年,一名警务人员以箍颈方式拉扯一名的士司机上警车导致他颈椎移位,而他其后不治。警务人员近月处理反修例活动时,经常以膝头跪压颈部(下称「跪颈」)方式制服示威者。本年五月,有一名遭跪颈的男子于被捕后翌日死亡。关于警务人员使用跪颈等锁颈式武力,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去年一月至今,警务人员使用锁颈式武力制服被捕人士的次数,以及有多少人因而受伤或死亡;
 
(二)警方有否规定警务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使用锁颈式武力;如有,警务人员不当使用该种武力而导致被捕人士受伤或死亡,须负上什么责任;及
 
(三)鉴于本年五月一名非裔美国人在美国遭警务人员跪颈后死亡的事件引发全国各地抗议,而美国多个州份及城市的有关当局其后已禁止警务人员使用锁颈式武力,香港政府有否计划藉行政命令或立法,禁止警务人员使用锁颈式武力;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问题的前言提及两宗个案。就二○一二年的个案,现有司法覆核正在进行,不适宜就其结果作任何结论或讨论。至于今年五月的个案,涉案人士因刑事毁坏被搜查,激烈反抗及挣扎,警务人员在途人协助下将其控制,并因涉嫌藏毒、刑事毁坏和袭击警务人员被拘捕。他因身体不适入院,翌日在医院内死亡。法医验尸显示死者没有任何骨折或内脏损伤。死因有待进一步毒理化验及调查。警方在完成调查后,会提交调查报告予死因裁判官处理及审视,因此现阶段不应就其死因作任何揣测。
 
  现就问题综合回答如下: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警队有责任采取合法措施以维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市民生命及财产。警方会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评估及专业判断,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使用需要的武力,以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警务人员使用武力时须符合使用武力的原则,即只在必需及没有其他方法可完成合法任务的情况下,才会适当地使用最低程度武力。警务人员在使用武力前,会在情况许可下尽量向对方发出警告,并在可行范围内,让对方有机会服从警方命令,才会使用武力。
 
  每名新入职及现职的警务人员都必须接受严格的武力使用训练。训练的目的是让学员全面掌握如何能安全和有效地运用不同层次的武力,包括使用口头劝喻/口头控制、徒手控制、胡椒喷剂、警棍及枪械,从而达到相关的合法目的。警务人员会时刻保持高度克制,并在达到目的后停止使用武力。
 
  根据警方的指引,假如被捕人士在案发现场或在被捕过程中受伤,该名人士会被安排接受治疗。另外,《死因裁判官条例》   (第504章)订明有20类死亡个案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当中包括在被逮捕或拘留过程中死亡的个案。警队一直严格遵守法例的规定。在问题的前言提及的两个个案,警方正正是依循《死因裁判官条例》作详细调查,并向死因裁判官作报告,让其就召开死因研讯方面作考虑和决定。
 
  问题中针对所谓「锁颈」作出提问。正如我在前文所述,在任何的情况下,警务人员使用的武力必须符合使用武力的原则。使用武力的具体细节(包括方法和装备等)不宜公开,以免影响警方在行动方面的效果和能力。然而,警务人员所使用的武力必须是要为了完成合法任务,以应对当时的实际情况。警务人员所使用的武力,须符合相称性及必要性两项重要的原则。每位警务人员必须为自己所使用的武力负责,在行使武力时,都会慎重考虑有关元素。
 
  我们不适宜披露警方使用武力的行动细节。我必须重申,警务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哪一种程度的武力,需视乎当时当地的事实和情况。所需使用的武力,取决于警务人员根据当时所受到的威胁及对抗程度。
 
  警方如发现任何警务人员违反法例及警队指引,不当使用武力,警队的管理人员会严肃跟进。
 
  警方一直不时检讨武力使用的指引和守则,考虑的因素包括相称性及必要性的原则,并要平衡对嫌疑人的风险、警务人员所面对的人身安全威胁、行动需要、当时所佩戴的装备、现场可提供协助的警务人员有多少等各种因素。至于问题中所述的「锁颈式武力」,目前警方没有计划禁止警务人员使用。不同地方就其警务人员使用的武力所作出的考虑和决定,都按其实际情况而作出。
 
  另外,问题第(一)部分中所提及的情况,没有发生死亡个案。问题提及的其他相关数字,警方没有统计备存。
 
  多谢主席。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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