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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谈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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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七月七日)出席立法会联席会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后会见传媒的答问全文:
 
记者:局长,有些外国平台说他们暂时不会处理来自香港执法当局的要求,如果他不配合的话,警方打算怎样做?会否动用《国安法》里的权力,封锁某些网站或通讯软件,例如Telegram?第二个问题是,我们可否证实在《国安法》的实施细则当中,其实主要由北京当局帮香港去做,你可否解释保安局在这个细则的立法当中的角色是什么?
 
保安局局长:首先,我们现在其中一个措施,是要求个人或网络供应商等移除一些信息,而那些信息是警务处处长合理地相信可能导致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发生。所以第一,这个规限是严格的。第二,我们只是要求他去移除或令他人不能再接收这些信息。我们与他发放这些信息所涉及的罪行,会按照现有其他香港法律去处理。所以首先大家明白这次制订细则的范围,其实只在某一范畴的规限。
 
  第二,在资讯自由方面,香港是开放的,所以任何人士在资讯发放方面只须符合香港法律,它和我们平常生活,我们一向的做法是没有差别的。
 
  第三,不同的公司作出不同决定,他考虑的理由或说出来的理由,都可以是他自己个人公司利益的理由。但我们这个(移除信息的)要求是对香港整体利益,第一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利益,第二这都符合公众的利益而保障我们整体香港在资讯自由方面,既可以行使我们日常的运作,亦符合我们法律上的原则。
 
记者:细则是否主要由中央负责草拟?你们有否角色?
 
保安局局长:细则的制订是由我们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制订,国安委的事情,我们是不会公开的。
 
记者:想问现在在《国安法》的实施细则下,赋予相当大的警权,如果警方在执法的时候有违规的情况,究竟惩罚机制如何?由谁去监督警方做这些事?另外,当警方做这些事的时候,是否凌驾《基本法》,甚至所有法律之上?如何保障一个嫌疑犯他本身应有的人权?最后想问,现在唱《荣光》是否犯法?
 
保安局局长:警务人员在行使权力都一定要守法,我相信这个要求特区政府多次都说得很清楚。在行使这个权力的时候,其实有不同制约的,例如在某些方面要经过法庭批准,刚才我说过有行使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或《反恐条例》(《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的一些权力,都要法庭批准的。
 
  这次我们制订这七个措施,只是让警务人员有需要而适当的权力,只是给这么多,我们认为这个权力是适合去履行《国家安全法》所要求特区政府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至于任何人违反法律,他都一样要负责,无论这个是市民或政府或执法人员,是很清晰的。多谢各位。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2020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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