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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立法会联席会议有关《港区国安法》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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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昨天,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开了第一次会议,由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行使了《港区国安法》第43条所授予的权力,制定了一些措施,这些措施昨天刊宪,今天生效。《实施细则》里,主要有七个措施,我向大家简介这七个措施。首先,七个措施里,有四个措施其实是现有法律里都有这个做法,不过因为《国家安全法》订立了一些新罪行,所以这些措施延伸到适用于《国家安全法》里所订的新罪行。这四个现有法律都正在做的措施包括搜查,搜查一些处所,如果一般情况,都要法庭手令,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很紧急的情况下,是由助理警务处长级的警务人员授权警务人员去做搜查。这个做法就跟现有法例,例如处理枪械,甚至廉政公署在《防止贿赂条例》下都有这个权力,即一般情况用手令,紧急情况可以直接去搜查。
 
  第二个权力是关于交出旅游证件。这个权力在现有法律里在《防止贿赂条例》里可以要求受调查人士交出旅游证件,这个权力我们只是将《防止贿赂条例》所容许使用的权力,现在都适用于新订立《国家安全法》里四个罪行,所以是现有的做法延伸出来处理《国家安全法》的罪行。
 
  第三个权力就是针对一些财产,涉及国家安全犯罪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或充公。这个做法亦是现在法律已有,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里都已经有这个权力,我们亦将这个权力延伸到可以处理现行《国家安全法》所订立的罪行,这包括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财产,以及相关犯罪得益,亦同时在现有法律里都有要求对于某一些资产——怀疑是一些犯法资产——都要披露,所以这个责任亦都延伸到《国家安全法》所订立的有关罪行。
 
  第四个权力,都是现有法律可以做的,就是可以要求一些人士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回答问题及提供资料。现有这个权力都是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里,由警务人员或律政司向法庭申请,这个罪行都是现有做法再延伸到新订立的《国家安全法》有关的罪行。
 
  另外有三个措施,有些是新、有些做法不同。第一个就是关于如果在网络上的平台有一些信息,而警务处处长合理怀疑这些信息是相当可能构成国家安全罪行,或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话,他可要求发信息的人移除这个信息,或网络供应商等去移除这个信息。警务处处长首先有合理理由怀疑,然后他要获得保安局局长的批准,才可行使这个权力。行使这个权力时,有关人士要移除有关信息,否则可以罚款和监禁。而不同的服务供应商,他亦有这个责任移除,否则亦是罚款和监禁。但在法律上容许有「合理辩解」,如果以个人来说,如果那个技术是他不能合理所得,是一个合理辩解;如果针对供应商,他亦可以用这个技术不是他合理所得作辩解,再者亦可因为(有风险)对第三方招致重大损失,或损害第三方(的权利),因此而不能履行,这都是合理辩解。但如果发放的人士不遵从移除的要求,警务人员可向法庭申请手令,捡走他的电子器材然后移除信息。另外,警务处亦可因有相关罪行,要求在实际情况下,供应商提供一些身分纪录和一些解密协助。
 
  另一个新措施就是要求外国或境外政治性组织,又或其代理人提供资料。行使这个权力时,第一,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为了防止和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以向保安局局长申请。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可要求这些外国或境外政治性组织,又或其代理人提供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一些个人资料,如涉及一些组织,是包括它的活动、它的财产,以及收入来源等。什么是代理人?代理人是在香港的一个团体,如果他是受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外国的指使、监督、甚至收受他们金钱上的资助等,而该组织又在香港为了提供这些金钱或监督、指使的组织而行事,就是一个在香港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代理人是有法律责任遵从警务处处长在这个情况下要求提交的资料,否则会有罚则,包括罚款及监禁。此做法与现时《社团条例》类似,社团事务主任现在在《社团条例》下履行他的职责,亦可要求社团提交社团事务主任认为他在履行职责里须要的资料,所以这不是一个全新的措施。
 
  最后一项,就是我们在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的申请是由行政长官批准,如果入侵性较低,则由警务处首长级官员批准申请。但是,所批准的原则都一定要考虑该做法是否符合「必须性」、「相称性」和「比例性」,以及有没有一些侵入性较低的取代行动。如经考虑后是没有,方可作出申请。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有监督警务处履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的职责,所以国安委要负责监督警务处在这方面工作的过程。行政长官可委任一名独立人士协助国安委履行监督的责任,而保安局局长亦发出《运作原则及指引》让警方遵守。
 
  所以大体上,主席,我们公布的七个措施,四个是现有法律的做法,三个有一些改动,两个是全新。最主要是我们的措施颁布是符合我们在《国家安全法》以及香港法律内保障人权的标准。多谢主席。
 
 
2020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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