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的判令被判监禁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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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款项予三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四十三万八千元。上述罪行是在该公司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董事被检控及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法团董事或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个人责任确保法团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按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0年7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1分
香港时间17时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