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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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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获通过在香港实施。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行政长官应当在各级法院指定法官("指定法官"),负责处理与《国家安全法》有关的案件和上诉。正如政府于二○二○年七月一日发出有关《国家安全法》的小册子所述,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长官经谘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后作出指定。就司法机构而言,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现就指定法官和根据《国家安全法》处理案件的法庭运作,陈述一些一般性原则。至于《国家安全法》的其他方面,则不宜评论。
 
1. 指定法官及相关的法庭运作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这一点至为重要。因此,举例说,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而任命的法官(法官一词在此涵盖司法人员的意思)。故此,所有指定法官将来自司法机构的现任法官。这已在《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订明。按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据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作出任命。这个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2. 另一相关的《基本法》条文是第九十二条。正如行政长官近日清楚表示,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样,其任命必须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及专业才能。这是任命法官时须考虑的唯一准则。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应根据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虑因素。这个做法巩固了一个原则,就是法庭在处理或裁断任何法律纠纷时,只会考虑法律和法律原则。
 
3. 拥有外国国籍的法官并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他们是根据《基本法》明确允许而获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这些法官包括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他们对香港贡献良多,行政长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
 
4. 《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为指定法官,这并不意味着在司法机构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适合获指定。在考虑个别法官是否适合获指定时,必须考虑所有法律上的反对原因,例如:第四十四条所列出的反对原因,或任何基于偏颇或合理地给人偏颇的观感而提出的反对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对原因。当指定法官的任期届满时,其他合适的法官亦可获指定成为指定法官。这个安排尤其适用于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5. 有关案件的排期、处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负责处理案件或上诉,乃由相关级别的法院领导决定。这些事宜全然属于司法机构的职责范围。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会的基石,并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维护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使命和宪制责任。
 
2020年7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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