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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打击走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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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由于多个陆路边境管制站自本年初关闭,走私集团改循海路走私货物往内地。走私集团先用货车把货物(例如冻肉)运到海旁地点(例如新油麻地公众货物装卸区、昂船洲公众货物装卸区及长沙湾润发码头),继而以趸船运到香港国际机场以北水域,再以快艇运往内地。每日走私货物的数量逾600公吨,而货值高达数千万元。另一方面,三名香港海关(海关)人员于本年一月二十一日晚上在沙洲一带海面执行职务期间堕海身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海关为打击走私活动在(i)上述海旁地点及(ii)香港国际机场以北水域进行执法行动的详情,包括人手、所使用船只的种类及数目,以及巡逻的时间和次数;
 
(二)海关会否加强人手及装备以减少其人员在执勤时发生意外;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半年,海关打击海上走私活动的执法行动的详情,包括截查了多少艘船只、分别拘捕及检控了多少人,以及被定罪人士被判处的惩罚;会否考虑修订法例以加重罚则,从而加强阻吓性;及
 
(四)会否与内地海关总署商讨联合打击海上走私活动的策略;如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海关(海关)是负责遏止香港走私活动的主要执法机关。常见的走私活动包括携带没有申报的应课税货品(例如香烟)进入香港,以及未持有法例规定的许可证/证明书而输入或输出违禁品/受管制物品(例如危险药物、侵权货品、濒危物种、枪械、弹药及武器等)。海关人员的执法权力来自不同条例,当中主要包括《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及《进出口条例》(第60章)。
 
  海关一直积极打击各类走私活动,包括海上走私活动。香港的整体走私情况亦一直受到有效控制。就问题的各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海关一向以情报主导及风险管理防范及打击各类走私活动。现时,海关海域行动课编制共有超过320人,专责打击海上走私活动。海关船队亦配备超过20艘不同类型的船只全天候于本港水域执勤。海关会根据风险评估,灵活调配船只及人手,在不同水域进行船只搜查、货物查验、海岸巡逻及相应监察行动等。有关行动详情涉及执法部署,不宜透露。
 
(二)海关十分重视人员执勤时的安全。海关一直就其海上执勤与海事处保持紧密联系,并不时检讨船队编制和配备、指挥设备和人手安排等,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同时,提升执法效能。例如,二○一八年十一月,海关在昂船州海关船队基地设立配备全新雷达监控系统的指挥中心,加强人员对海上情况的掌握及指挥部署,并提升海上执法的成效及安全。海关亦于二○一九年购置四艘新高速截击艇,取代旧有同类型船只。新截击艇除了在速度及灵活性上有改善,亦配备夜视镜,提升海关人员于晚间进行监察及追踪时的安全性。
 
  此外,海关会定期为海上执勤的人员提供适切的培训及安排演练,包括个人求生技能训练课程、人员堕海及救火演练等,以提升海关人员海上工作的安全系数及符合相关法例要求。
 
(三)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今年五月,海关在海上行动中共截查1 964艘船只,其中破获31宗海上走私案件,拘捕147人。经调查后,72人已被检控,当中48人正等候提堂、四人还押等候律政司意见、20人已被定罪及判刑,刑期由监禁二至14个月不等。在一些个案中,有关货物亦予充公。
 
  走私属严重罪行,就适用于所有货物的《进出口条例》第18条,即输入或输出未列舱单货物的罪行,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处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而触犯最严重走私罪行者,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和无上限罚款。因应个别案情,海关会按《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就有关走私罪行向法庭申请加重刑罚及充公有关犯罪得益,以加强阻吓性。法庭在判刑时,会考虑与案件所有相关的事项,包括案件罪行的严重性、被定罪人士是否重犯者等。
 
(四)海关一直与香港水警、内地海关、内地海警局等相关执法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加强情报交流,并适时与香港水警采取联合行动,以有效打击海上走私活动。海关亦不时与内地海关及有关部门检讨各项打击两地走私活动的执法成效,并会积极探讨其他能有效遏止两地走私活动的可行对策。
 
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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