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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于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开场发言及答问内容(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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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及答问内容:
   
行政长官:各位传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早晨。上星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草案进行了初审;其后,新华社亦公布了草案的说明摘要,当中包括了这条法律草案的一些主要内容。我认为已公布的法案的主要内容,不少都有助释除过去一个月公众发表的一些疑虑或关注,我今日会重点谈谈我在这方面的看法,稍后亦会解释关于指定法官这个概念。
 
  第一,过去一个月,即自从五月二十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表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决定,五月二十二日至今刚好一个月。在这个月内听到有一些公众疑虑,譬如第一点,指这次立法工作是否符合「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如果大家看过已公布的法律主要内容,它是非常明确地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国家安全事务是有根本性的责任,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是所有中国人──包括香港市民──的共同义务。从这个角度看,它不但没有违反「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的内容,事实上是可以改善或健全我们在「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内如何保障「一国两制」。简单来说,如果发生很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一国」受到损害,那么「两制」亦会失去稳固的基础。任何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今次的立法是破坏「一国两制」,我觉得可能这些人从来都没有把「一国」放在眼内。
   
  第二个听到的公众关注,就是今次国家层面立法是否合宪、合法。这是一条全国性的法律,由全国最高的权力架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了一个《决定》,授权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人大作出《决定》的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一条和《宪法》第六十二条内的相关条文,而且当立法后,亦会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把它纳入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和实施,所以法律的基础和宪制的基础是非常明确,没有半点含糊。
   
  第三个听到的关注,就是香港居民在立法后,是否仍然会合法享有他们的自由和权利,它们是否受到保障。这条条例已发表的主要内容明确指出今次法律打击的只是四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稍后我们看到草案或条文时,就会知道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类行为的定义是怎样。公布了的主要内容,亦明确规定这法律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亦说明需要获得保障的人权和自由是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亦不厌其烦地写出这些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各方面的自由。
   
  第四个听到的关注,特别是来自法律界的人士,说这是全国性的法律,普通法法律的概念是否会包括在内。上星期我在此已经从一个并不太专家的角度对大家说──无论是普通法或内地法律,它们有不同的地方,但亦有相同的地方。很多相同的地方都是一些法治的原则,或是法律的概念。今次已发表的草案主要内容,大家会很清楚看到这些法治的原则,例如写明法律规定如果这个行为是犯罪,就可以依照法律来定罪处刑;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是犯罪行为,就不得定罪处刑。所以,将来就会清楚甚么时候是犯法,甚么时候并不是犯法。第二个法治原则是任何人未经判罪前是假定无罪。第三个法治原则是会保障疑犯或被告的权利,包括他们可以获得辩护的权利。第四是任何人如果在被判无罪的情况下,不会因为同一个行为再被审判或惩罚,即是「一罪不能两审」的法治概念。还有一点在过去这个月都有提及,现时草案的主要内容未明显触及的是追溯期,究竟这条国安法有否追溯期是尚未说明;但照我了解,如果我们沿用这些法治原则,而这条是刑事罪行,内地也有这个概念,就是既往不咎,由生效日起才执行。
   
  第五个我听到的关注是会否有内地执法机关在香港进行全面执法。草案主要内容说得很清楚,其实说得很详细的,就是香港特区会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除了极少数特定的情形外,香港特区特别是特区政府负有最大的主体责任,亦会行使在这条罪行下的管辖权,所以在法律里明确写明我们如何履行主体责任,包括在特区政府的领导层面和工作层面都要加强我们的执法能力和执行机制。在领导层面,将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立一个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会在主体法案中写明,亦会在两个主要部门──一是警务处、一是律政司──都会有专责部门来处理有关国安的事务。
   
  我想说听得很多的是国安法会否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首先,我在此再次强调,司法独立是法治里非常重要的一环,亦是我上任行政长官以来非常重视的一个元素。我对司法机关是尊重、全力配合及支持,以前也说过。我们不会影响司法独立,而在《决定》公布之后,港澳办亦发出声明表示国安法是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同样亦不会影响香港的高度自治。在此我想特别向大家说──我也带了一本《基本法》来,如果大家有兴趣,我便可以说──在《基本法》一百六十个条文里说得相当多的是有关司法机关,一共有十七条都是关于司法机关,由《基本法》第八十条至《基本法》第九十六条。我看不到公布了的草案主要内容有哪条会违反刚才说的十七条保障司法机关的条文。最重要的当然是各级法院仍然是独立进行审判,它们不受任何干涉。
   
  有不少人在过去这个月提出这些是国家安全的案件,所有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在国籍方面应该有所限制。这亦不是罕有的,其实很多国家的法官,不要说是审国安案件的法官,一般法官也有国籍限制,但这次公布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草案的主体内容都没有触及到日后在香港法院审理这些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的国籍问题,我深信这是展示对于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尊重和充分信任。
   
  我想说,有人认为由行政长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是破坏司法独立;虽然我未看到全部条文,但我可以在此作出一个严正反驳。首先,大家要了解这说法的意思是甚么,甚么是指定若干名的法官。这做法是由行政长官指定适用于各级法院,即由裁判法院到终审法院的一个法官名单或一组法官,并不是──我再次强调──并不是行政长官会指定哪位法官去处理哪件案件,这是应该清楚。换句话说,将来在这名单上会在各级法院有多名法官,一旦有国安案件时,如何分派在这名单上哪位法官去处理、听审,仍然是由司法机构负责,即有些由庭长负责、有些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仍然是用这个方法,并不是由行政机关或行政长官,当有一件国安案件去到法庭时,由行政长官决定由哪个法官听审,这事大家要掌握得很清楚,因为我听到外间有些说法指行政机关又是检控,然后自己又决定由哪位法官听有关检控案件,这是完全错误的。
   
  第二点我想说的是目前是由何人委任法官。在《基本法》第四十八条(六),即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权力里,第四十八条第六款写明各级法官都是由行政长官任命的,而我刚才说在司法机关的条文内的第八十八条,就是规定行政长官在任命法官时会接受一些推荐,这推荐是由一个独立委员会作出,即是今日我们称为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在国安法里所谓指定的法官都仍然是来自经过这个程序的法官,即再说得简单些,行政长官并不是在街上随便找一个人指定他做法官,行政长官是在各级法院正在服务的法官里指定一些法官来审理有关于国家安全的案件。换句话说,这些可以被指定的法官群组,全部都已经经过我刚才说符合《基本法》、非常独立、由推荐委员会推荐等行之有效的程序产生的。行政长官的委任是不会影响这个程序,这些法官都是经过这个程序进行委任,但我们不能够抹杀最终的委任权是在行政长官。就此近日都有人在谈论,不过还有少许说得不太清楚,就是指行政长官「委任所有法官,除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这都是错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都是行政长官委任,不过多了一个程序是要取得立法会的同意及要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for the record),这是清楚的。
   
  我在此顺带一提,很高兴上星期立法会通过了由政府提交的决议案,行政长官接受了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任命张举能法官成为下一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我现时正在进行这个程序,提请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稍后就会进入正式委任的程序,让张举能法官在明年一月十一日可以顺利上任。不过,我留意到在辩论有关决议案和投票时,很可惜有不少的反对和不赞成。事实上,这种做法是把一个法官的委任没必要地政治化,这些反对票和弃权票都是对于我们的司法机关和香港独立的司法体制一个不尊重的做法。
   
  第三点我想说的,就是在《基本法》九十二条,法官的选定都是根据他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亦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这类法官,而今次的国安法下的指定法官是不会改变这些现状。
   
  第四,指定一些法官去做某一类案件,无论在香港或其他地区都并不是罕见的。昨日我留意到律政司司长都提供了一些例子,她说有些商事法庭或讼裁法庭都会设有一些预先定下来的法官名单,到真的有案件是关于商事讼裁时,就可以由这个名单里的法官处理。进一步去针对某一类案件而特定成立的专门法庭──专门法庭亦是《基本法》第八十一条下所容许的,即除了各级法院,是可以成立一些专门法庭──这些特定的专门法庭的特定类别案件,那些专职法官都是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所以如果有人说甚么行政长官委任一些法官处理某类案件是闻所未闻,这样是有少许孤陋寡闻。例子其实有很多,包括我昨日才委任了一个,我昨日再次委任夏正民法官成为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主席。法例规定这个主席一定要来自一位法官,无论是现任或是前任法官,但都是经行政长官委任,当然法例亦规定要谘询首席法官或被首席法官推荐便可以委任。另外的例子就是包括很多裁判署,譬如在土地审裁处(Lands Tribunal)亦是由行政长官委任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出任,其他的成员都是行政长官委任的,他们是由来自区域法院的法官或区域法院的暂委法官,或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暂委成员所组成,专门处理这些土地纠纷个案。再找一个例子,就是劳资审裁处(Labour Tribunal),亦是由行政长官委任一名或是多名审裁官去专门处理这类劳资纠纷的个案。从来都没有人认为这种安排会抵触维护司法独立这规定,这种安排亦没有改变现行的司法体制。在一条有关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里,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惩治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不是较我刚才说的有关于在《证券条例》下的行为失当或一些劳资纠纷更重要吗?为甚么谈到这个议题,行政长官行使其在《基本法》下的权利委任或指定一些已委任的法官会出现这么大的担心呢?
   
  最后,最重要的是我们对香港司法制度充满信心,我们对于每一位进入司法机关的法官高度信任,因为他们每一位就职时都要宣誓,这宣誓在过去三年都是我做的,我已做了多次这些法官的宣誓。在他们的宣誓中,他们清楚说明他们会以无惧、无畏、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治,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所以我完全不会认为由行政长官在国安案件里作出指定法官的安排是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
   
  我或许说数句关于「保就业」,因为大家都期望我会说说。今日第三批「保就业」计划申请已获批,让我简单说说数据。在第三批,即本星期内会发放工资补贴的,共有30 046个雇主,涉及雇员有345 499人,涉及资助额是77亿6千万元。同样地,属于小型雇主,即聘用人手五十人以下的占百分之九十七,与上两期百分之九十八都很接近。经过三批发放款项,至目前小计是多少呢?我们一共已经批了的雇主数目是89 474名 ,占申请总额百分之五十三,因为我们收了大概16万多的申请;涉及会受到保障的雇员数目是836 285名,涉及的总资助额是191亿元。自雇人士我不逐批说,至今日为止,自雇人士三批合计,已经批了的资助额是5亿6千万元,给予74 357位自雇人士。我自己昨晚粗略计算,如果继续是这种情况,我们可能最终的资助额,是「保就业」计划非常接近810亿元,甚至可能会超过810亿元。不过不要紧,正如我以前说过,我们推出这计划是有承担的,如果有合资格雇主及自雇人士,我们都会经审批后发放这个补贴。
 
记者:特首你好,首先想问你刚才提到委任法官的问题,现时有不少反修例的案件陆续进行审判,而不少的法官都在判案的时候,提及自己的一些判案准则、看法,这些会否成为将来──或有人担心这些政治立场或看法不同的法官会偏向一边地被委任去审理国安法的案件?第二题,有报道提及,消息预料通过港区国安法后,会有北京的官员来香港解释相关条文,是否有这样的安排?第三题有关「限聚令」,其实现时50人的限制,在七月一日之前是否没有机会放宽?谢谢。
 
行政长官:谢谢三个提问。第一,我不会评论有关法官的裁决或法官于裁决中的言论。正如我刚才所说,我对于香港的司法制度非常信任,我对于我们每一位进入司法机关的法官都是非常尊重、非常信任。我亦在此呼吁社会大众,不要因为一个裁决,而对我们的司法机关或个别法官作出一些侮辱性或恶意的批评。譬如我今天看到一则广告,指某一法官的裁决属于「恶意裁决」──这是一个很大的批评,很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法官的裁决只能够基于法律和证据,并没有存在善意或恶意的裁决。希望社会大众,如果关心香港的司法独立,每一个人都要为此努力,保障香港的司法独立。

  第二,有关有没有北京官员来解释国安法,暂时没有收到通知。我相信既然它是一条全国性的法律,最权威可以解读的当然是中央的官员,特别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专家,但现在我没有收到通知。当然,我作为行政长官,我会尽量去了解条文的目的、条文实施时的情况如何,向市民作出交代。可以一提的是,正如上星期六新华社转载的说明摘要中,中央有关部门多次听取我和主要官员的意见,包括六月三日第一次获得领导小组亲自见我们、听我们的意见。

  第三,目前关于限制群组聚集,即禁止超过50人以上的聚集,有效期应至七月二日,因为每次只是延长14日,所以应该是至七月二日。
 
记者:林太,你好,我有三个问题。第一,目前法官在法院审讯中有什么名单,无论是民事或刑事,基本上是法院内部处理,特首你的说法和SJ昨天的说法是否有些偷换概念?因为终审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李国能说过,由特首指派法官是破坏司法独立,你会否听取李官的建议,只根据首席法官的建议或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去任命处理这些国家安全法案件的法官人选?第二,有报道说在国安法下,警方拘留人士的时间长短,基本上是视乎当局决定有多长就多长,我们可否证实是有这个安排?本身的法律基础是甚么?会否违反刑事法例当中对于被捕人人身保护的精神?他可否申请人身保护令?第三,根据国安法的草稿说明,当中提及参选资格,但现时确认书签署与否是自愿的,你认为这个签署,即参选资格,会否因应国安法而有需要改动,加入候选人是需要支持国安法,作为参选的必要条件?谢谢。
 
行政长官:三条题目。第一,当然我很尊重李国能前首席大法官,不过大家都留意到,我刚才花了很长时间跟大家解释,尤其有一点是重要的:有人仍然认为行政长官只是行政机关首长,所以作为行政机关首长去处理司法机关的事,好像是不太恰当、是干预。我在此必须重申,行政长官有双重身分,有双重问责制;行政长官既是行政机关首长,亦是整个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这在《基本法》写得非常清楚。事实上,如果我们看《基本法》有关政治体制那一章,关于行政长官有一系列条文,然后才到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这个概念一定要说得很清楚,否则永远都解释不清楚那个情况。
 
  接着就你问的具体问题,我亦留意到李国能法官所说,行政长官在委任或指定法官时,跟首席法官的互动是怎样。今天很多法例,如果规定由行政长官委任某位法官去做某类事务,譬如我刚才说过的审裁处,诸如此类,也会征询首席法官;写法有不同,有些是in consultation with、有些是upon recommendation of,百花齐放,但是会有角色给首席法官。这亦是理所当然,我作为行政长官,哪里认识这么多法官?我们连私下交往也没有,怎会认识这些法官和他们的专长?所以我认为必定会谘询首席法官,但这个不能改变法律写法,都是由行政长官来委任。
   
  关于第二条问题,像我刚才回答的问题,我只能够基于大家和我都见到的内容和条文去尽量回答大家的提问,而你说的拘留问题并没有出现在任何说明或主要内容,所以我不能评论。
   
  第三,那里说的是参选公职人员或就职时要宣誓,现时在立法会也有这个宣誓要求,所以我不觉得这条条文有增加成为参选人(的条件);不过当然最后要看条文,现时我只看主要内容,我没有感觉到这条的主要内容是意图增加一些条件才可以成为参选人。
 
记者:但谭耀宗不是这样说的。
 
行政长官:他是常委,可能他知道得较多。我未看到条文,我不能跟大家说。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英文部分。)
 
2020年6月2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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