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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会见传媒谈话内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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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律政司司长:多谢各位记者。中央已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相信会充分考虑我们反映的意见,从国家层面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工作。我作为律政司司长,正如我一直说,我支持这项立法工作。大家有甚么问题,我尽量回答。

记者:关于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法案件,这样会否干预司法制度?另外,法官需要有甚么条件?以及指明法官审理案件,会否让人觉得检控和审理都是政府,出现不公平情况?

律政司司长:首先我们要知道,现时在《基本法》制度下,法官任命是由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作出建议,再由行政长官任命的。在挑选法官时所考虑的因素,《基本法》亦清楚指出,是按其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这一点一定不会改变。《基本法》也清楚写明,法官的司法独立受到保障。当他们宣誓成为法官时,亦说得很清楚,他们无畏无惧地按法律作出相关裁决。这是我们香港司法独立一个很重要的根基。

  新华社公布的《草案》说明提及,由行政长官指定一些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大家或要小心理解,这里所说是「指定若干名法官」,即是并非如某些人的说法,是由行政长官指定由谁审理每一宗案件,我对说明的理解是指定若干不同级别的法官,由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到高等法院等的法官,专门处理这些国家安全的案件。

  我之前有提及,香港有些情况有一些名单,例如在商事法庭或仲裁法庭设有名单,这些法庭先订下某些法官,有相关案件时,先由这些法官处理。优胜之处在于这些法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更加专长,案例亦会写得更清晰。因此就「指定若干名法官」,我的理解是指定一个名单,所以不会影响法院的司法独立,因为最终判案时,所有法官,无论是谁,只可以按照在他面前的法律和证据处理。
 
记者:《草案》有提及中央会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据律政司的理解,这会否受《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所限?《草案》亦有提及若本地法律与国安法不同,适用国安法规定,其实是否代表国安法有凌驾性?以及下星期的人大常委会开会,可能会通过这条法案,但现时条文仍未公开,律政司会否现时已经知道条文内容,会否考虑提前公开,有没有就条文给予甚么意见?

律政司司长:我手上拿着新华社的《草案》说明,就着你的问题去回应。该驻港公署实际的安排如何,其实我们暂时都不太清楚。不过我相信每一个香港市民最关注的是(驻港公署)在香港成立后会否需要守法,在说明中其实很清楚写明,该驻港公署的人员是要守全国性法律和香港法律。这一点大家可以很清楚在说明中看到。

  至于第二条问题,在草案最后一页的附则中,大家都会看到表述的说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此点,很多人会想知道处理方法是怎样,香港的法律当然包括《基本法》。就我对中国法的认识,其实《宪法》与《基本法》是宪制的重要原则,而这条全国性法律其实是按《宪法》所授权予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相关《宪法》——大家都记得在《决定》中写明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以及《基本法》相关原则去作出《决定》。所以当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时,其实是要依照《基本法》相关条文。我们也别忘了,这条全国性法律会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然后在香港公布实施,列于附件三是《基本法》第十八条所提及的,是《基本法》内的一个条文,我很相信是会符合《基本法》相关的要求。

记者:国安公署表明在特定情形下会有管辖权,司长你是否掌握具体是在甚么情况下,在此管辖权下将香港人送到内地受审?你预视哪些行为可能会触发此情况?你昨日亦发出了声明,表示会成立一个专责的检控部门处理国安法,现时进行情况如何,是否需要经立法会批出款项或增加人手?

律政司司长:我们看到说明,以及听到中央相关官员提到国安法此全国性法律时,已经提及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在香港处理。换句话说,大家看到说明已知道,警方会设立部门,律政司会设立专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部门,这些工作都在香港进行;说明亦提及除了一些特定情形外,这些我相信是极少极少数的情况。具体情况,大家未有条文,我现时也并不知悉,所以比较难、亦不适宜及不应在此讨论。至于律政司的工作,是需要设立相关部门,相关人手会作出安排,有关工作正在准备当中。
 
 
2020年6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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