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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委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动议决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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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7A条就委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动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
 
代主席:
 
  我多谢议员对这个建议任命的支持及提出很多意见。议员关注的部分,我现在就一些重点作出回应。
 
司法独立
 
  法治和司法独立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及我们赖以成功的基石,这个是大家众所周知的,自特区成立以来一直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第二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八十五条亦清楚表明,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一直以来,法官均遵照司法独立的原则,依法判案。正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今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时清楚地阐述:法官一定要确保审判公平公正,并且严格依循法律的要求。法官履行职责时,只会以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为依归,相对于法律考量,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完全不在考虑之列。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员在就职时一定要作出司法誓言,宣誓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区服务。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员,不论国籍,在执行司法工作时,一定要独立并严格地依法行使其司法权。
 
法官政治中立
 
  有议员就近日几宗案件发表意见。正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多番强调,法官必须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公平公正、无惧无私地审理案件,绝对不可偏颇,在观感上亦不可被合理地理解为对任何人士或因由有所偏颇。该些原则已载于《法官行为指引》内。根据《法官行为指引》,司法机构有既定的普通法原则和做法处理关于司法程序中出现偏颇的事宜。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亦不时提醒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员上述原则的重要性。
 
  特区政府强调,法治和司法独立一定要由全港市民共同维护,任何人即使对法庭裁决有不同意见,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向法官或司法人员或法庭施压,甚或作出人身攻击,以免影响法院根据法律理据、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决。
 
法官国籍
 
  有议员刚才对法官的国籍的关注,我亦想在此简单地回应。《基本法》第九十二条清楚订明,特区的法官和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基本法》第九十条规定,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除了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外,《基本法》并没有就其他法官及司法人员的国籍要求作出规定。《基本法》第八十二条亦清楚订明,终审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在聆讯及裁决上诉案件时,终审法院审判庭由五名法官组成,当中须包括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非常任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自回归以来(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到现在),终审法院在审理绝大部分实质上诉时,除了极少次的例外情况外,均从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名单中选出一名法官参加审判。现任的十五名非常任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来自英国、澳洲及加拿大。他们都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享有崇高的专业地位和声誉,有助终审法院继续有效地维护法治。
 
有关制定国家安全法
 
  刚才亦有多位泛民议员提出他们的意见,指国家安全法的制定,会影响特区的司法独立。我想强调此说法实在完全错误。事实上,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从国家层面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填补国安缺口,事实上是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是依据《宪法》和《基本法》来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可以说是合宪、合法,亦合情合理。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维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长治久安,更好地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基本权利和自由,绝对无损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
 
  正如我刚才所说,司法独立在香港特区获得充分尊重与保障。将会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区政府公布的国家安全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全面配合人大完成有关的立法工作。我们会在过程中积极反映香港特区的具体实际情况。
 
律政司司长作为推荐委员会委员
 
  刚才在辩论期间,许智峯议员等对于律政司司长出任推荐委员会委员,认为会损害委员会的独立性。我想强调,政府是完全不认同这个看法。事实上,律政司司长只是推荐委员会九名委员之一,并没有否决权。其作为政治任命官员的身分,亦不会阻碍律政司司长按照当初获委任为推荐委员会委员时作出的誓言,即是「本着不惧不偏、无袒无憎的精神,就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转介予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一切事项直率地向香港行政长官提供本人的意见」这个誓言。
 
  律政司司长是香港法律制度下担当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角色和法治守护者,亦是行政长官在法律事务上的首席顾问,因此由她出任推荐委员会委员,参与向行政长官推荐司法人员任命工作是恰当的。另外,律政司司长作为律政司的首长,处于一个独特的位置,就特区的法制和法律、司法机构的工作、法律专业的要求和发展等,能够充分掌握有关情况,可以协助推荐委员会审议司法人员的任命。
 
  刚才于辩论期间,我亦留意到许智峯议员批评律政司破坏法治。我绝不能接受这个言论,事实上,这是完全失实、不负责任,甚至可以说是恶意中伤。
 
司法独立不受干预
 
  于辩论期间,亦有议员曾经指控内地干预香港的司法独立,我要一再强调,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今年四月十五日发表声明,表示自其二○一○年担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以来,从未在任何时间没有遇到或感受到内地机关以任何形式就香港司法独立,包括委任法官事宜,作出任何干预。司法独立受到《基本法》的充分保障,亦是香港法治的重要一环。
 
司法机构的人手及使用资讯科技
 
  何君尧议员对于司法机构,特别是司法人员的人手问题及青黄不接的议题表示关切,这点我是理解的。为了解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级别的招聘困难,司法机构已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以上级别的法官和裁判官的退休年龄延长了五年,对于人手方面有一定的纾缓作用。另外,在填补司法职位空缺前,司法机构在可行范围内,会继续以短期的司法人力资源协助维持各级法院所需的司法人手水平。
 
  另外,梁美芬议员促请司法机构加快使用资讯科技或进行遥距审讯,这点我亦完全理解和认同。事实上,作为其长远策略之一,司法机构已经全面加强这方面工作,积极推行更广泛地使用资讯科技以支援和便利法院事务的进行,亦有一个修例的必要,如不修例的话,有些事会做不到,所以事实上亦有一条条例草案,希望很快能够得到议会的批准,能够全面有效地落实电子化和应用资讯科技。
 
量刑决定
 
  最后一点,周浩鼎议员、葛珮帆议员提到可否设立一个量刑委员会。这一点,事实上,较早前我曾回应一条书面问题。司法机构曾经解释:量刑是一项司法职能,应该由法院独立行使,亦是法院专有职能。法庭每日都有大量不同案件去量刑,而每宗案件的具体情况均不同。要在每宗案件中判处公正而合适的刑罚,实在是法庭一项极具挑战和艰巨的工作,亦涉及行使司法判断以求取平衡的一个量刑决定。但如果是诉讼各方,包括律政司司长,认为判刑不一致的话,刑罚过重或过轻,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请覆核刑罚。
 
总结
 
  代主席女士,司法独立向来是香港稳定繁荣的基石,日后亦如是。香港市民对司法机构确保法治及司法独立得到维持,个人权利和自由获得保障,有很高的期望。特区政府支持推荐委员会的建议任命,鉴于张举能法官丰富的司法和行政经验,我们对张法官以至整个司法机构,在维护法治及司法独立方面,充满信心。
 
  代主席女士,我谨请各位议员同意这项任命。多谢。
 
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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