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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活动指引今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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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今日(六月十八日)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发表立法会选举活动指引。指引适用于今年举行的二○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以及其后的立法会补选。

  选举活动指引有两个不同层面,即(一)阐释与选举相关的法例条文,及(二)按照公平及平等的原则为选举活动制定行为守则。

  选管会发言人说:「选民有赖公平有序的选举,选出其代表。选举是严肃的事情,选举程序受有关选举法例严格监管。有意参选的人士及其他持份者必须了解及遵从选举法例的规定,以免误堕法网。候选人及各持份者亦应参考选举活动指引中所载述的良好做法,以确保选举能在公开、公平及诚实的情况下进行。」
 
  在建议指引的公众谘询期内,选管会共收到约108 000份书面申述。当中,有关投票站的排队安排、选民领取选票及点票站秩序方面备受社会关注。选管会经充分考虑收集到的意见后,在指引中列明相关安排:
 
(I)投票站的排队安排

  在公平及平等的原则下,每位选民须排队进入投票站投票。投票站内设有多张发票柜枱,每张柜枱负责处理属指定身分证号码字头英文字母组别的选民,而每名选民只可到按其身分证号码字头所分配的发票柜枱领取选票。与此同时,投票安排亦须顾及因身体状况而难以长时间站立排队轮候领取选票的选民(例如长者、孕妇及肢体伤残以致行动不便的人士)。有见及此,选管会经考虑后,决定沿用去年区议会一般选举的处理方法,即投票站主任会尽量安排有关选民在投票站内坐下轮候领取选票,并适当地记下其排队次序,当轮到该选民领取选票时,指示他/她前往有关发票柜枱领取选票。
 
  另一方面,当有选民在站外排队轮候进入投票站,而站内有任何发票柜枱无人轮候时,投票站人员会在站外高举指示牌,指示在站外轮候而身分证号码属于相关英文字母字头的选民直接进入投票站,到有关发票柜枱领取选票。此安排亦适用于上述需坐下轮候的选民。发言人说:「过往选举的投票日亦有票站作类似安排,而在今届立法会换届选举则会在所有投票站实施。」投票站主任又会视乎投票站内的实际情况,在投票高峰时段灵活调整有关发票柜枱所负责的身分证号码字头组别,及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加开柜枱,以加快处理排队的选民。
 
  发言人说:「排队轮候领取选票属普遍现象,其他地区亦有类似情况。上述投票安排既符合公平的原则,亦关顾有特别需要的选民,更可加快分流选民到有关发票柜枱,从而减省整体的轮候时间。」
 
  再者,根据过往经验,当投票站工作人员若要前往自己获编配的投票站投票时,投票站主任会尽量安排,通常会在用膳时间或投票站内人流较少时段前往。但有些投票站的工作繁忙和人手紧张,可能对投票站运作造成影响。因此,为了让前往投票的投票站工作人员可尽快返回工作岗位为选民服务,如他们到达获编配的投票站外时有排队人龙,他们在向该投票站的工作人员出示其所属投票站人员工作证明后,可获准进入站内排队领取选票及投票,这个安排希望能令他们可以尽快回到其工作的投票站,继续为选民服务。
 
(II)查看选民登记册上个人记项资料
 
  根据法例,投票站人员向选民发出选票时,会在选民登记册上该名选民的姓名和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划上一条横线,以示该选民已领取选票,防止重复投票。为增加发票工作的透明度,投票站人员会在遮盖选民登记册上其他选民的记项后,让正在发票柜枱领取选票的有关选民观察划线工作,同时亦确保其他选民的个人资料保密。
 
(III)维持点票站秩序及提高公众对点票安排的认识
 
  公众人士及传媒是有权进入点票站观察点票的,一向以来,当点票站内可让公众人士进入的范围已满,投票站主任不会再容许公众人士进入。为让公众人士预早知悉公众范围内可容纳的人数上限,投票站主任和总选举主任会分别在每个点票站及中央点票站外张贴通告,说明在点票站公众范围内可容纳的人数。
 
  发言人补充:「事实上,基于场地实际面积和其他限制,可进入点票站人数一直是有上限。上述安排是为了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维持点票站秩序两者间取得平衡。」
 
  点票站是容许拍摄的。公众人士及传媒可以在公众范围(不包括点票区范围)内拍摄。而为备存资料作纪录用途,各点票站及中央点票站(包括点票区范围)内会装设摄录设施,摄录点票站实际情况,希望相关做法能有助保障点票站内公众人士及工作人员的安全。
 
  除上述在指引中列明的安排外,为确保票站主任的点票工作不受任何干扰或威吓,选管会会指示票站主任,在点票过程中如有任何人士在场内喧哗或叫嚣,会即时暂停点票工作,直至恢复秩序为止。如有关人士拒绝遵守票站主任指示,继续作出滋扰行为,会安排现场工作人员及警务人员将有关人士逐离点票站,然后才恢复点票工作。
 
  另外,考虑到在二○一九年区议会一般选举投票日于个别点票站出现的秩序问题,可能是因公众对裁决问题选票的认识不足,选举事务处除了一如以往把各类明确有效、无效及问题选票样本张贴在点票区内,供投票站主任、候选人、其选举代理人及监察点票代理人参考外,亦会张贴在点票站的公众区范围内,希望藉此加深公众对有关方面的认识。
 
  至于有建议在投票站采用「电子派票」,即采用电子选民登记册以核实选民身分及发出选票。发言人指出,推行电子选民登记册涉及多个程序,包括招标、修改相关附属法例、反覆验证及测试系统。要赶及在今年九月立法会换届选举推行,不论在时间、立法程序,以及技术上都不可行。
 
  在技术层面,基于相关系统涉及处理超过四百万选民的个人资料,必须确保系统安全,防止资料外泄等意外发生。在推出及落实前,要先通过资讯科技风险评估及审计,否则市民大众亦会对系统缺乏信心。最重要的是必须确保系统稳妥,不能在投票日有任何出错的情况发生。
 
  他补充:「事实上政府多年来一直都积极研究将选举不同环节电子化,但任何安排都必须在资讯科技应用、效率、安全风险、私隐保障和公众信任等多方面取得平衡。选举事务处现正计划于二○二一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使用电子选民登记册,并会继续积极研究在公共选举中引入不同科技,以改善选举流程和工作效率。」
 
  选管会在谘询期内亦收到申述,对指引第十六章有关「选举开支及选举捐赠」内提及「候选人」的定义表示关注。有关「候选人」的定义已在《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中清楚订明。「候选人」是指:(1)在某项选举中接受提名为候选人的人;(2)亦指在某项选举的提名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曾公开宣布有意在该项选举中参选的人。
 
  发言人重申,该章节中「候选人」的定义只是沿用《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订明的定义,该定义在选管会过往发表的选举活动指引内一直有载录,选管会无意亦没有权改变「候选人」的定义。另外,该条例亦清楚订下条文规管选举开支,并为选举开支设定最高限额,以及规定候选人提交选举申报书,以列出所有选举开支及选举捐赠,目的是为确保候选人在合理规范的开支水平内公平竞争。选管会有责任提醒有意参选人士相关选举法例的要求,特别是已有案例提出论点,为选举开支定下一些客观指标可作参考,以免参选人士因为未有为意而触犯法例。
 
  发言人促请有意参选人士及其他持份者仔细阅读立法会选举活动指引及相关的选举法例,并严格遵守有关法例及指引。指引可于选举管理委员会网站(www.eac.hk)下载,或在选举事务处及各区民政事务处民政谘询中心查阅。
 
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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