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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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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4、10、25、27、30及44条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们将会提出修正案,以修正秘书刚读出的条文。
 
  修正案旨在反映法案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以及提出数项在用语上和技术性的修订。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我现在简介修正案的主要的三方面内容。
 
  第一方面,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4条,在建议新增的《条例》第 2B(2)条中,在「超过 4 年」之前加入「连续」两字。这项修正,我刚才都已有提及。建议新增的第2B(2)条提到,如某人全职为设于香港的商业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服务超过四年,而该人提供该等服务的方式及受控制的程度,使该人可被合理视为该机构整体的一部分,则提供服务须视为雇佣关系。我们在考虑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后,建议将「超过4年」的字眼改为「连续超过4年」,以厘清有关规定是指一段连续超过四年的期间。
 
  第二方面,在《条例草案》第11(1)和12(2)条,即建议新增的《条例》第11(1)(ba)条和12(1)(ba)条,「不遵守处长施加或修订的豁免条件」是撤回获豁免计划的豁免证明书的理由之一。因此,为统一起见,我们建议将「不遵守处长施加或修订的注册条件」列作撤销计划注册的理由之一。我们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25、27和30条,即在《条例》新增的第33A、42和45条,将「不遵守处长施加或修订的注册条件」加入成为须申报事件,以及作为处长建议撤销注册和正式撤销注册的理由之一。
 
  最后,我们亦建议提出一些用语上和技术性的修订,例如在《条例草案》第44(6)条,即建议新增的《条例》第67(6A)条,删去「或(gab)」的字眼,以移除集团注册计划不遵守新增提供书面声明的规定的后果,使适用于非集团注册计划与集团注册计划的做法统一。
 
  代主席,我们在拟备修正案期间,已考虑法案委员会委员和立法会法律顾问的意见。法案委员会对所有修正案并无异议。
 
  就此,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委员支持以上修正案。
 
2020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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