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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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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多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张华峰议员和其他委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努力,令《201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要多谢业界和不同持份者在这个过程中给予我们宝贵意见。
 
  职业退休计划,顾名思义,是雇主为其雇员设立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退休计划,其目的是向雇员提供在终止服务或退休时支付的利益,或就雇员在死亡时支付的利益。这亦是政府在一九九三年为妥善规管这些计划而实施《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条例》)的立法原意。      
 
  纵然绝大部分的职业退休计划都符合上述建基于实质雇佣关系的原则,但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处长)(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留意到,有个别职业退休计划可能被不当用作可供任何人参加的集体投资计划,违反政策原意。由于职业退休计划不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因此不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管。这类不当使用职业退休计划的情况会损害香港在投资产品规管方面的整全性。
 
  有鉴于我刚才所提及的问题,我们建议透过《条例草案》,明确地将不符合实质雇佣关系的原则的职业退休计划剔出《条例》的涵盖范围,杜绝职业退休计划被不当用作投资工具。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中亦建议加入不同措施,提升职业退休计划的管治水平,以增强对计划成员的保障。
 
  接下来让我总结一下《条例草案》的细节,是有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我们建议修改《条例》中「职业退休计划」的定义,列明该些计划的条款须将计划成员限于合资格的人士(即与计划雇主之间有实质雇佣关系的人士,或符合《条例草案》订明其他情况的人士)。《条例草案》中亦加入一系列措施,以确保职业退休计划成员属合资格人士。首先,我们建议就新的注册或获豁免计划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适用的声明,例如:律师、核数师和雇主声明,以确认计划符合实质雇佣关系的原则。在持续监管要求方面,我们亦建议规定所有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向处长提交周年声明,确认计划符合实质雇佣关系的原则。
 
  第二方面,我们建议加强规管,不再容许职业退休计划以符合刚才陆议员(陆颂雄议员)所说的「计划成员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的人数不超过10%或50人(以较少者为准)」这较为宽松的条件,申请成为获豁免计划。
 
  第三方面,《条例草案》建议加强处长查察和调查权力。新增的权力与积金局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的权力相若。我们希望透过以上措施,提升职业退休计划的管治水平,以增强对计划成员的保障。
 
  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的目的及各项新增的措施。以下我简单归纳一下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作出的讨论。
 
  法案委员会的其中一个关注点,是《条例草案》对雇主的影响。事实上,积金局早前已就各项主要修例建议谘询有关雇主、雇主组织、计划管理人、业界组织及专业团体。谘询各方均同意须加强《条例》的规管制度,并普遍支持建议。雇主团体亦认为,新增的监管要求并不会为雇主带来太多的额外合规工作。
 
  另外,雇主团体对原有建议取消现行所有申请豁免途径的做法表达了关注。因应雇主团体的意见,在不违反政策原意及不影响计划成员的利益的大前提下,我们亦从善如流,同意保留若某职业退休计划属已获香港以外地方主管当局注册或批准的离岸计划,而该主管当局执行的职能大致上类似处长的职能,在此前提下,该计划仍可申请成为获豁免计划。积金局亦接纳了雇主团体的意见,在其网页公布申请豁免程序的补充指引,以及获认可的海外主管当局名单,以便业界参考。
 
  除此之外,议员亦有关注涉嫌违规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情况。根据积金局今年五月的资料,我们初步怀疑市场上有七个不符合实质雇佣关系的原则的职业退休计划,该些计划的成员总数约为340人。《条例草案》生效后,积金局会引用相关条文作进一步调查。如调查后证实违规情况存在和属实,积金局可以就该些计划撤销注册或撤回豁免,但在撤销注册或撤回豁免之前,会与有关计划的关联人士商讨退场机制或考虑采取其他合适措施,务求把对计划成员的影响减至最少。如有需要,积金局会与证监会保持密切联络。
 
  法案委员会亦关注到《条例草案》第2B条有关雇佣关系的释义。这条条文是建基于原有《条例》第3条的规定。《条例》第3条提到,凡有任何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全职为设于香港的商业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服务超过四年,而若他提供该等服务的方式及受控制的程度,使他可被合理地视为该机构整体的一部分,则无论该成员与该机构的东主有否订立雇佣合约,该东主亦须被视为有关成员的雇主。我们在考虑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后,建议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将「超过4年」的字眼改为「连续超过4年」,以厘清有关规定是指一段连续超过四年的期间。
 
  我们亦建议对《条例草案》作出数项用语上和技术性的修订,我会在稍后详加解释。
 
  在此,我多谢梁议员(梁继昌议员)、陆议员(陆颂雄议员)及陈议员(陈健波议员)刚才支持我们的草案。在此我简单回覆梁议员和陆议员刚才的意见。
 
  就梁议员的问题,其实立法会已经在去年二月二十一日通过了《2018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将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从现行《税务条例》附表17C中的「免申报财务机构」名单中剔除,使其归类为「申报财务机构」。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须由今年一月一日起收集相关资料,以备税务局于二○二一年九月可与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伙伴的税务管辖区交换资料。
 
  就陆议员提到关于vesting(归属比例)的问题,我们理解现时的情况是,雇员在一开始时是有选择的,他们可以参加ORSO(职业退休计划)或MPF(强积金计划),当然在有关条例修改或打算修改前,其实是可以加强宣传教育的,让雇员作出选择时可以更加清楚他将要加入有关计划的背景。
 
  代主席,职业退休计划是强积金制度以外,本港的退休保障制度中的重要一环。透过《条例草案》的各项建议,我们期望打击滥用情况,为职业退休计划设立更完善和更清晰明确的规管制度,确保香港在投资产品规管方面的整全性。同时,透过提升职业退休计划的管治水平和加强执法权力,我们亦希望更有效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
 
  我恳请大家支持《条例草案》和我稍后提出的修正案。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0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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