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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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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的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十八条订明,凡列于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下称「基委会」)和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人大常委会根据甚么具体准则或法律条文,决定一项全国性法律是以公布方式,还是以立法方式在特区实施;以上述两种不同方式实施的法律在特区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否不同;

(二)是否知悉,人大常委会就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一事,征询基委会和特区政府所采用的程序为何,包括在哪个阶段进行征询;就对已列于附件三的法律的条文作出修改而言,该征询程序是否同样适用;及

(三)鉴于特区政府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日后,如有任何拟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对香港有实质影响,我们会把有关事宜提交立法会有关事务委员会讨论」,特区政府现时是否仍采取该做法?


答覆:

主席:

  就陈议员的提问,经征询相关部门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行使制定和修定法律的职权。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便是在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于一九九○年四月四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下设立。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第十四款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成为全国性法律。

  《基本法》第二条订明,「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基本法》第十三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而《基本法》第十四条则订明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这些都是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的例子。按照《基本法》,香港特区在多方面实行高度自治,尤其在经济范畴,《基本法》第五章的不同条文授予香港特区在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各方面高度自治。其中表表者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第一百一十一条订明「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第一百一十四条则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这些则明显属于特区的自治范围。

  自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四次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包括:(一)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并删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説明、使用办法; (二) 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三)在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以及(四)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对拟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相关程序,就附件三的法律的增减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区政府的意见。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无论是以公布或立法方式实施,都属于在香港特区实施的法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现时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在纳入附件三后未曾作出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具体制定法律时,亦须遵守中国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订明的规则。特区政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和作相关决定的准则等问题,不能代表人大常委会作答。如日后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有需要作出修订,会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依法行使相关的权力。

  对日后拟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按《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区政府的意见。特区政府会按实际情况及有关课题听取各方意见,并会在人大常委会征询特区政府意见时向人大常委会适当反映香港的实际情况及具体意见。

  多谢主席。
 
2020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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