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例管理及经营会社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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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男一女和一间公司因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今日(六月十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4,000元至4,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八月和九月分别巡查两间位于铜锣湾怡和街和一间位于铜锣湾渣甸街领有合格证明书以经营的会社。
   
  牌照处人员巡查怡和街其中一间会社时,乔装顾客并光顾食物及饮品,但会社职员并无核实牌照处人员的会员身分,或邀请其成为会员。会社职员亦未能在牌照处人员的要求下出示注册图则和消防装置及设备证书的副本。上述情况违反合格证明书内的第10、12和14项条件。作为会社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男子因而被控违反条例第21(2)条。
   
  怡和街另一间会社的职员未能在牌照处人员的要求下出示注册图则。牌照处人员同时发现会社摆设与注册图则不符,而在场人数亦比合格证明书的发证条件上限人数多。上述情况违反合格证明书内的第3、6和10项条件。负责管理上述会社的女子因而被控违反条例第21(1)(a)条。
   
  牌照处人员巡查渣甸街的会社时,乔装顾客并光顾食物及饮品,但会社职员并无核实牌照处人员的会员身分,或邀请其成为会员。会社职员亦未能在牌照处人员的要求下出示注册图则和消防装置及设备证书的副本。上述情况违反合格证明书内的第10、12和14项条件。负责管理上述会社的男子及作为会社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公司因而分别被控违反条例第21(1)(a)条及第21(2)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证明书持有人,必须遵守证明书上的条件。政府会继续执法行动,打击违规经营的会社。



2020年6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