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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一般)规例》将会规管汞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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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进出口(一般)规例(修订附表1及2)令》(《修订令》)今日(六月十二日)在宪报刊登,以管制汞进出口。

  《修订令》旨在把汞贸易纳入根据《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规例》) 实施的进出口制度的规管范围。按照《修订令》,元素汞是《规例》附表1及附表2指明的表列物品,须受相关的进口及出口许可证制度规管,有关许可证由工业贸易署署长授权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署长发出。

  环保署发言人表示:「《修订令》使香港有效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公约》)中限制汞进出口的责任。」

  《公约》于二○一七年八月生效,是具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目的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免受人为排放和释放的汞及汞化合物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公约》的缔约方之一,《公约》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约》所订其中一项责任,是通过建立事先书面同意机制管制汞的进出口。环保署署长在发出许可证前,会考虑申请所涉的汞是否用于《公约》允许的用途、是否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储存、是否来自《公约》允许的来源(适用于申请进口许可证),以及进口一方是否接受进口汞(适用于申请出口许可证)。环保署将发出申请指引,订明上述考虑因素。

  政府将于六月十七日向立法会提交《修订令》,以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修订令》将在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2020年6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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