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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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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将会就《条例草案》动议共三组修正案:第一组内容有关保障喂哺母乳的女性免受歧视,而第二及第三组修正案则关乎工作场所免受骚扰的保障。

  我首先会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4及7条。考虑到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我们建议修正《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中所订的第8A(2)(a)(i)及(ii)条,在「喂哺母乳」的定义中,以「儿童」取代「自己的子女」,使有关喂哺母乳的保障不局限于以母乳喂哺自己的子女的女性。同时,就《性别歧视条例》第2条加入「喂哺母乳」的定义作技术性修订,更准确指向上述第8A(2)(a)条。

  主席,我稍后会动议第二组修正案,修订第19至22条。

  《条例草案》第19、21及22条新增《性别歧视条例》的第23A条、《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的第22A条以及 《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的第24A条,禁止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残疾骚扰和种族骚扰。按照法案委员会中的讨论,我们建议修正上述新订的条文,在「场所使用者」的定义中加入「实习人员」和「义工」,并界定此两类身分(以及「实习」一词),使免受骚扰的保障更广泛涵盖在职场工作的人士。

  因应对实习人员和义工的保障,我亦会动议修正第20条,在《残疾歧视条例》第2条(释义)中加入「见习职位」、「义工」、「实习」及「实习人员」的提述。

  我稍后亦会动议第三组修正案,继刚才修正第20条后,为同样目的新增第18A及21D条,使《性别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的释义条文涵盖「见习职位」、「义工」、「实习」及「实习人员」。

  第三组修正案亦包括在《条例草案》中新增第19A、19B、19C、21A、21B、21C、23A、23B及23C条,参照现行适用于雇员及雇主的条文,分别在《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中加入新条文,以达致以下效果:其一,规定任用实习人员及义工的人需为其任用的实习人员或义工作出的骚扰行为负担法律责任;但任用人如证明已采取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以防止实习人员或义工作出有关违法行为,即为免责辩护。其二,使有关协助他人作出违法作为的条文适用于实习人员、义工及其任用人。与此同时,我们建议在《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的申索条文中,作出相应的技术性修订。

  我们已在法案委员会审议过程中,详尽讨论上述各项修正案。法案委员会委员亦赞成我们的建议。恳请委员支持我动议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20年6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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