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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消防安全(工业建筑物)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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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消防安全(工业建筑物)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谢《消防安全(工业建筑物)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谢伟铨议员,以及各位委员、秘书处及法律顾问所作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于去年顺利完成。
 
  我亦感谢不同团体及人士向法案委员会表达了对《条例草案》以及提升旧式工厦消防安全的意见。
 
  现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措施,一般符合兴建时的标准。不过,旧式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标准,与现今的标准有一定的距离。因此,有必要透过立法去提升这些旧式工厦的消防安全至现今的标准,为市民提供更佳保障。
 
  《条例草案》的两个执法当局分别是消防处处长和屋宇署署长。获赋权的消防处和屋宇署人员会在巡查目标工厦后,向工厦的拥有人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他们在指定时限内,提升楼宇的消防安全水平。就消防装置及设备而言,须安装自动花洒系统、消防栓/喉辘系统、辅助电力供应等;在消防安全建造方面,就逃生途径、耐火结构等进行改善工程。
 
  如工厦的拥有人或占用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消防安全指示」,执行当局亦可向裁判法院申请「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拥有人或占用人遵从有关指示的规定。如果拥有人或占用人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而占用有关建筑物会有重大的火警风险,执行当局则可以向区域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占用有关工厦或其任何部分。
 
  主席,在法案委员会的审议过程中,议员及业界团体普遍支持政府推行《条例草案》,亦就《条例草案》的一些执行细节表达了宝贵的意见。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我稍后会动议提出修正案。在讨论的过程中,议员和业界团体亦关注政府会如何协助拥有人和占用人遵从「消防安全指示」。就此,消防处和屋宇署会委派个案主任,专责跟进个案目标工厦,并以靈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亦会按照个别个案的情况,考虑容许拥有人或占用人采取替代措施。
 
  当《条例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后,消防处会联同屋宇署尽快开展巡查工作,首先会处理约400幢于一九七三年三月或之前兴建或提交建筑图则的工厦,因为这些工厦大多数都没有装设自动花洒系统。
 
  主席,提升旧式工厦消防安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实在刻不容缓。我期望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后,相关工厦的拥有人和占用人会尽早遵从消防处和屋宇署发出的指示,完成所需的工程,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0年6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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