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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旅馆业(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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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徐英伟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旅馆业(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姚思荣议员、所有委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的努力,令《2018年旅馆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刚才亦多谢连同法案委员会主席十五位议员的发言。

  法案委员会在二○一八/一九年共召开了五次会议,就《条例草案》作出了深入和详细的讨论,亦举办了公听会,听取了约三十多个组织及个别人士的意见。我在此感谢所有参与讨论和提供意见的团体和人士,而法案委员会已在二○一九年完成了工作。

  在香港,经营旅馆须受《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条例》)规管。《旅馆业条例》于一九九一年制定,旨在通过发牌制度,确保拟用作旅馆的处所,在楼宇结构和消防安全方面,能够达到《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和《消防条例》(第95章)指定的标准。

  如果回看这《条例》修订的初衷,我们要回看二○一三年,在某幢公契已订明禁止经营酒店或宾馆的楼宇内,有一间宾馆发生了一宗火警,并造成伤亡。为释除事件引起的公众疑虑,民政事务总署于二○一四年发出谘询文件,就各项指引在改善现行发牌制度及便利执法行动,以打击无牌酒店及宾馆的拟议措施,做了一系列的工作。

  鉴于无牌旅馆的安全问题及可能在社区造成的滋扰,过去数年,社会上一直有要求加强管制;并期望政府能针对无牌旅馆,采取更有效的执法行动,例如加强阻吓。

  因应公众谘询的意见,我们制定了并于二○一八年七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以改善发牌制度。

  《条例草案》中的改善建议,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改善发牌制度。在现行发牌制度下,并无明确条文赋权旅馆业监督考虑建筑物和消防安全外其他因素。为了回应公众关注,《条例草案》赋权旅馆业监督在发牌过程中,考虑土地文件中的相关限制性条文及地区居民的意见,及考虑牌照申请人是否适当人士,以加强对旅馆的管制。

  为了让现时的旅馆经营者有时间适应,现时的牌照持有人在经修订的《条例》生效后有12个月过渡期。具体而言,如现有牌照在12个月过渡期之内届满,持牌人可根据现行规定为牌照续期一次,为期不多于12个月。首次续期的牌照届满时,如申请再次续牌,则须符合所有新的规定。

  第二方面的改善建议,目的是便利执法。随着新的经营模式不断涌现,越来越难取得充分的可接纳证据以证明无牌旅馆经营者的身分。为此,《条例草案》增订了严格法律责任罪行,如有证据证明有关处所用作无牌旅馆,该处所的拥有人和租客即属犯罪;而「租客」是指基于租约对该处所有独享占用权的人士,而非光顾相关处所的宾客。此外,赋权旅馆业监督申请搜查令进入和搜查怀疑无牌旅馆。这些修订可增加执法行动的效益。

  最后是加强阻吓。《条例草案》提高了有关罪行的罚则,及赋权旅馆业监督可针对重犯罪行申请封闭处所。我们希望透过更重的刑罚,和处所封闭期间拥有人或租客所蒙受的损失,加强《条例》的阻吓作用。

  总结法案委员会的讨论和刚才议员的发言,我留意到大家对《条例草案》的建议修订,主要有几个关注点,我希望在此回应和解说。

  第一,有意见认为引进「严格法律责任」罪行的安排对涉事处所的业主或租客太严苛。事实上,这项建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时利用各种科技非法经营旅馆而造成的搜证困难;针对的对象正是那些由于难以追踪而避过检控的处所业主或租客。同时,我们已加入法定免责辩护,容许不知情的业主和租客提出抗辩。这样的安排,既能加强打击无牌酒店宾馆,确保旅馆安全以保障公众利益,亦同时能避免无辜者受屈。

  另一个主要关注,是有业界人士关注部分加强规管的发牌措施,特别是不能发牌予大厦公契或地契明确禁止用作旅馆的处所,或会令致部分旅馆难以继续经营。

  我想指出,这规定不是新的规定。大厦公契或地契是私人契约,旅馆经营者一直以来都必须遵守这些契约条款。明确订明发牌当局要考虑土地文件,不但体现对合约精神的尊重,更加能减少有关旅馆与有关土地持有人或大厦其他居民的纠纷,减省将个案诉诸法庭的时间、费用和烦恼。

  另一方面,亦有意见认为应就民宿另订规管框架。我必须指出及澄清,现行及建议的规管制度相当灵活,足以涵盖以不同形式经营的旅馆,包括以民宿形式经营的旅馆。无论是现在,还是《条例草案》建议的新发牌制度,均没有排除以民宿形式经营的旅馆。任何处所,只要符合相关消防、楼宇安全以及其他发牌规定,均可申请有关牌照。而事实上,我们一直以来均按每一个案的情况,灵活地向有关处所施加规管要求,这些要求是按每一处所的个别情况「度身订造」,与该处所的规模和经营模式相称。例如,现时已设有宾馆牌照,与酒店牌照不同,前者所受规管相对较宽松;而因应度假屋的经营模式和规模,我们特别订立了一套较一般酒店/宾馆牌照更宽松的「度假屋牌照申请指引」。因此,我们认为无须为民宿另订规管框架。法案委员会亦察悉在现行以及《条例草案》建议的发牌制度下,只要相关处所符合规管要求,便可合法经营民宿。

  此外,法案委员会有提及,旅馆经营者未必清晰知道发牌规管制度的要求,亦未必清晰知道无牌经营旅馆的后果。因此,我们已承诺,会发出行政指引,清楚说明具体发牌准则、要求和流程;并会拟备内部守则,订明执法人员视察处所和执行搜查令时的权力和责任,提供清晰和明确的指引。我们亦会一如既往,公开持牌旅馆名单,让公众和业界都能简单查明有关旅馆是否持有牌照合法经营;更会加强宣传,向公众说明无牌经营旅馆的法律后果。

  尽早落实《条例草案》,能够改善旅馆业的规管,回应公众的诉求。

  主席,旅馆业在过去一年受到本地社会事件和2019冠状病毒疫情严重打击,面对严峻的经营环境,我们更需要落实《条例草案》以便有效打击无牌旅馆,以免扼杀领有牌照合法经营的酒店及宾馆仅有的生存空间。同时,《条例草案》又能改善发牌制度,例如确保旅馆符合有关土地文件的限制,以及经营者是适当人士,而我们较早前亦已实施一系列行政优化措施,包括规定所有持牌人须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及规定宾馆(一般)牌照持有人设立24小时有职员当值的接待柜台。这些措施能提升行业的服务质素,增加旅客的信心。《条例草案》已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0年6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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