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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0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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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20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0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主要是修订《保险业条例》(第41章),以订立保险相连证券业务的新规管制度,并扩阔在香港成立的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的可承保风险范围,以促进保险业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相连证券
 
  保险相连证券属风险管理工具,让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将其承保的保险风险透过证券化集资而转移到资本市场,有助提升保险业的承保能力,令保险保障较易负担,从而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对机构投资者而言,保险相连证券提供与经济周期及其他资产类型较低相关性的另类投资,让它们可藉另一途径分散投资风险。
 
  随着气候变化和都市化令巨灾事件越趋频繁,近年全球保险相连证券的发行额显著增加,但现时风险承担范围仍以美国和欧洲为主。为把握未来亚洲预料会出现的商机,我们有需要令香港成为更方便发行保险相连证券的地区。
 
  为此,行政长官和财政司司长分别在二○一八年《施政报告》及二○一九至二○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宣布,政府会提出法例修订,容许在香港成立专为发行保险相连证券的特殊目的公司。《条例草案》会落实上述《施政报告》和《财政预算案》的措施,并协助业界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所带来的商机。
 
  保险相连证券业务的主要特色是全期资可抵债,即持有的资产的价值,在任何时间均不得少于根据再保险或风险转移合约承担保险风险而预期负担的法律责任的款额。因此,《条例草案》建议订立的新规管制度,重点是确保为发行保险相连证券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在任何时候都资可抵债。
 
  在保险相连证券的销售方面,基于投资保险相连证券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在发生预定触发事件时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保险相连证券并不是适合一般散户投资者的金融产品。我们的政策方针是限制保险相连证券的销售对象,使这类产品只能以私人配售方式售予合资格机构投资者,例如专门投资保险相连证券的基金及对冲基金。
 
  就此,《条例草案》建议赋予保险业监管局权力,藉附属法例订明保险相连证券的详细销售规定,包括禁止向合资格投资者以外的人士销售或要约销售保险相连证券,以及订明购买保险相连证券的最低数额,并就违反上述规定设定罚则上限。这建议是经充分考虑议员的意见后拟定,务求在促进市场发展和保障投资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专属自保保险
 
  《条例草案》的另一个目的,是扩阔在香港成立的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的可承保风险范围,让跨国集团能够运用更全面的风险管理策略处理国际业务。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由其母公司成立,主要负责承保或再承保所属集团内公司的风险。香港的规管制度完善,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荟萃,可协助跨国公司,包括拟进军国际巿场的内地企业,提升其风险管理。
 
  然而,业界认为现时在香港成立的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的可承保风险范围过于狭窄,当跨国公司进一步扩充其环球业务时,未能有效地配合其全球风险管理策略。为此,我们建议扩阔在香港成立的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的可承保风险范围,例如让它们承保或再承保所属集团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和在香港没有经营地点的法人团体的风险,以及在符合若干条件下,承保或再承保所属集团控制少于百分之二十投票权的法人团体的风险。有关建议可为香港带来更多专属自保保险业务,同时协助业界把握「一带一路」倡议所带来的商机。
 
  在拟定《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时,我们已参考其他保险枢纽的相关规管安排,并考虑了早前谘询业界及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所收集的意见。
 
  若《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我们将尽快推展下一阶段准备工作,包括拟备相关附属法例,以争取早日实施有关建议。
 
  代主席,我们相信《条例草案》可提升香港作为国际保险枢纽和风险管理中心的竞争力,并带动其他相关专业服务如会计、精算及法律服务等的需求,从而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条例草案》亦有助业界把握国家重大发展策略所带来的新机遇,为香港的金融服务业及整体经济注入动力。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让草案尽快完成审议,并且获得通过。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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