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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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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设立一个切合投资基金运作需要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吸引包括私募基金和创投基金在内的私人基金在香港落户。
 
  香港是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近年资产及财富管理业在金融服务业中发展迅速,香港要巩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必须把握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发展机遇。我们其中一项很重要的政策措施,便是引入新的基金结构,鼓励更多基金在香港成立。
 
  私募基金和创投基金近年已经成为推动资产及财富管理业发展的主要动力,而且对实体经济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推动作用。这几年创新及科技领域的初创企业盛行,私募基金和创投基金为这些初创企业带来资本,助其发展业务。香港的私募基金业规模在亚洲位列第二,承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机遇,香港实在有充分条件扩展私募基金业务。
 
  私募基金较普遍以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组成,而现有的《有限责任合伙条例》不大切合投资基金的需要,因此现时在香港运作的私募基金甚少是在本地成立。业界一直向我们反映有必要为基金在香港落户设立一个合适的法律框架和架构,尤其是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最近颁布应对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方案的新规定(BEPS),促使基金把形式与实质经济活动挂钩,为数不少的离岸私募基金因此正在寻找新的注册地点。香港有必要及早把握这个难得的契机,吸引更多基金选择香港。
 
  我们建议订立新法例,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制度。这个新制度容许基金合伙人有自由就基金的营运事宜订立合约;有限责任合伙人可进行若干安全港活动,而不会减损他们享有的有限法律责任保障;同时提供一个简单直接的解散机制,终止基金的业务。
 
  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会是一个由公司注册处负责的注册制度。申请须由律师代表有关基金提交。基金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普通合伙人须委任一名本地投资经理,执行日常的投资管理职能,以及一名核数师审计基金的财务报表,并须委任一名合资格人士或法团为基金执行打击洗钱职能。此外,基金在注册后须每年向公司注册处申报,并备存基金的财务报表、合伙人及每项交易的资料,必要时供执法人员查阅。
 
  《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已考虑我们早前谘询业界及立法会事务委员会所收集的意见。我们相信《条例草案》有助吸引更多私募基金来港注册和营运,除了带动基金业的发展,亦会惠及多个专业行业,包括法律、会计和基金管理服务,为香港整体经济带来长远利益。
 
  主席,正如我刚刚提到,许多离岸基金正在急切寻求合适的注册地点,以满足OECD的要求,这个机会稍纵即逝。海外主要的基金服务中心均早已设立类似制度,香港需要「追落后」,有必要尽早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否则将会错失这个黄金机会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因此,我殷切期望《条例草案》得到议员支持,让草案尽快完成审议,并且获得通过和实施。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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