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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在私人住宅楼宇装置电动车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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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柯创盛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电动车充电设施供应商(供应商)为私人住宅楼宇在其公用地方装置充电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并在有关楼宇的公用车位及有兴趣的私人车位业主的车位安装充电器。该等供应商向相关业主立案法圑(法圑)收取装置基础设施的费用,以及就每个私人车位与其业主签署为期五年的服务合约。在合约下,车位业主在支付一笔过费用和月费后,可不限次数为其电动车充电。鉴于《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订明,法圑须以招标承投方式取得价值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20万元(或法团每年预算20%的款额)的货品或服务,当装置基础设施的成本超过该金额时,该等供应商把部分成本转嫁给私人车位业主,以免法团须进行招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上述装置基础设施工程未经法团业主大会批准,但其日后的维修保养及保险费开支需由相关法团(即全体业主)承担,政府有否评估上述安排对各类业主(特别是拥有车位但不打算使用充电设施的业主,或没有车位的业主)是否公平;

(二)鉴于政府没有监管供应商与私人车位业主签署的充电服务合约的内容,过去三年,政府有否接获相关的投诉,以及会否作出监管,以免出现类似过去电讯服务相关投诉涌现的情况;及

(三)有否评估供应商藉把装置基础设施的部分成本转嫁予私人车位业主以避开竞争的做法,有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以及会如何跟进?

答覆:
 
主席:

  就柯创盛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及民政事务总署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及(三)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在采购根据公契或《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条例》)行使权力或执行职务上所需的供应品、货品或服务时,须遵守《条例》的规定,包括:
 
(a)如果任何供应品、货品或服务的价值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200,000元,法团须以招标承投方式取得有关物品或服务;以及

(b)如果任何供应品、货品或服务的价值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法团每年预算的20%,法团须:
(i)以招标承投方式取得有关物品或服务;以及
(ii)藉在法团业主大会上以过半数票通过的决议,决定是否采纳收到的投标书。

  根据《条例》,与为取得上述供应品、货品或服务而订立的合约有关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可在考虑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后,包括考虑该合约是否从另一本应为取得价值较高的供应品、货品或服务而订立的合约中分拆出来,而分拆的唯一目的是规避遵守上述规定,就合约各方的权利及法律责任作出法庭认为适当的命令(包括该合约是否属无效或可使无效)或指示。
 
  若采购涉及装置设施工程,日后的维修保养及保险费开支责任谁属,一般而言,需视乎个别个案的大厦公契内的相关条款;《条例》并无相关规定。
 
  另外,上述私人住宅楼宇安装充电设施的洽购及付款安排,纯属有关法团作为消费者所作出的决定,并不牵涉《竞争条例》的合规事宜。

(二)过去三年,环境保护署、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及民政事务总署并没有接获供应商与私人车位业主就签署充电服务合约内容的投诉。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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