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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国歌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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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六月四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国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就各位议员在修正案合并辩论的发言,由于我在二读发言时已就大部分提出的意见作出回应,所以在此我不再重复。我现在集中回应四位议员提出的21项修正案。首先,特区政府并不支持这些修正案。
 
  陈志全议员提出的其中两项修正案旨在删去《条例草案》第5(2)条,以及订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修订附表3之前,须就有关修订谘询公众不少于三个月。特区政府认为以附属法例形式(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修订附表3较为合适。至于议员就公众谘询方面的修正建议,特区政府会视乎届时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考虑,因此我们不支持这些修正案。
 
  陈志全议员提出的另一项修正案旨在加入第5(5)条,订明「就第7条而言,呼吁不出席或参与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并不视作侮辱国歌」。《条例草案》第7条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的行为。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法例时,我们会以这些原则作基础。只有在搜集到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才会作出检控。举证责任落于检控的一方,案件最终由法庭按香港一贯处理刑事案件的标准作出公平的判决。市民如没有意图侮辱国歌,根本不会触犯法例。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第7条已清晰列明构成侮辱国歌罪行的元素,因此不支持此修正案。
 
  陈志全议员提出的另一项修正案旨在修订《条例草案》第5(2)条,订明不得将宗教仪式的场合列入附表3。由于全国性的《国歌法》第4条并没有此规范,我们不支持此修正案。
 
  梁继昌议员提出的一项修正案,旨在令修订附表3的附属法例须以「先审议后订立」程序进行。由于此程序一般需时较长,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同样可以让立法会有时间审议有关修订,我们认为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处理附表3的修订更为合适,因此我们不支持这项修正案。

  陈志全议员提出的三项修正案旨在删去有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明禁止使用国歌、国歌歌词或国歌曲谱的场合、场所或目的的条文。
 
  《国歌法》第8条规定,「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条文中的「等」字显示本地立法时须考虑还有其他不得使用国歌的场合、场所或目的,删去第6(1)(c)及6(5)条,会令法例未能充分反映《国歌法》第8条的内容,因此我们不支持这三项修正案。
 
  梁继昌议员提出的一项修正案,旨在令为施行第6(1)(c)条所作出的订明的附属法例须以「先审议后订立」的程序进行。跟梁议员提出修订第5条一样,我们认为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处理更为合适,因此我们不支持这项修正案。
 
  两项分别由陈志全议员和梁继昌议员对《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旨在降低犯侮辱国歌罪行的刑罚水平。由于国歌和国旗、国徽同样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我们认为把侮辱国歌罪行的刑罚水平订于与侮辱国旗或国徽罪行一致的刑罚水平是合适的,因此我们不支持这两项修正案。我们必须强调,第5级罚款及监禁三年是干犯侮辱国歌罪行的最高刑罚水平。法庭会根据每宗案件的实际案情而作出量刑。
 
  三项分别由胡志伟议员和陈志全议员对《条例草案》第7(7)条提出的修正案旨在缩短该条文设定的检控时限。考虑到触犯第7条的个案有机会牵涉大量人士或网上行为,所需的调查及搜证时间较长,现时的条文已在有效执法及合理检控时限之间作出平衡。由于这三项修正案会影响《条例草案》的有效执法,我们不予支持。
 
  陈志全议员提出的三项修正案旨在修订第9(1)(b)条,加入第(iii)款,要求教育学生国歌作词人及作曲人的生平及死因。
 
  我们认为陈志全议员的建议与《国歌法》的立法原意无关,因此不支持这三项修正案。

  陈志全议员提出的其中两项修正案旨在把为施行第10(3)条而规定日期的权力由行政长官改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并须以「先订立后审议」的附属法例程序进行。

  我们在草拟《条例草案》第10条时,参考了《国旗及国徽条例》相关做法,建议由行政长官规定藉政府宣传声带或政府宣传短片广播国歌的日子,并在作出规定后,尽快在宪报刊登。我们认为第10(4)条的安排合适,因此不支持此修正案。

  陈志全议员提出的其中一项修正案旨在限制行政长官可规定广播国歌的日期的日数。《国歌法》第12及13条并没有就广播国歌的日期的日数作出规限,因此我们不支持此修正案。
 
  杨岳桥议员就《条例草案》第11条提出的修正案旨在加入(1A)条,订明本条例中的条文只受香港法例规限并只按照香港法例解释。《条例草案》第11条已订明在香港内触犯有关国歌的规定的罪行,须按照香港法律进行调查及予以检控。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第11条已能清晰反映立法原则,因此不支持这项修正案。
 
  主席,就四位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我已作清晰的解释,希望在席议员投票反对四位议员对《条例草案》提出的21项修正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谢谢。
 
2020年6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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