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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国歌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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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国歌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谢主席和各位议员的努力,让《国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最终可以在大会恢复二读辩论。这两天辩论,有不少议员支持尽快审议通过《条例草案》,让香港特区可以早日完成实施《国歌法》的宪制责任,我谨此表示谢意。
 
  我亦要感谢《国歌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议员及各委员的努力,在二○一八至一九立法年度经过17次会议、超过50小时的讨论,于去年五月二十四日顺利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并于六月二十八日向内务委员会作出报告。我现在会简单讲述《条例草案》的背景和内容,然后就议员过去两日的发言作回应。
 
《条例草案》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歌法》)在二○一七年九月一日通过,并于二○一七年十月一日起于全国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通过决定,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因此,香港特区有宪制责任在本地实施《国歌法》。
 
  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决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国歌法》,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特区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在不同阶段一直透过不同途径,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及市民的意见。
 
  《国歌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很清晰,就是必须充分反映《国歌法》这条全国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维护国歌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歌,同时兼顾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
 
《条例草案》的内容
 
  《条例草案》主要有两个重点:第一,指明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透过指引性条文让市民尊重国歌;第二,就一些公开、故意侮辱国歌或不当使用国歌的行为订立罚则。
 
  《条例草案》第1部是「导言」,包括条例的简称和释义。
 
  《条例草案》第2部是「奏唱国歌」,列明有关奏唱国歌的标准、礼仪及场合,这些全属「指引性」条文,并没有附带罚则。其中包括说明奏唱国歌当守的礼仪只适用于「参与或出席」奏唱国歌场合的人,以释除公众对「电视播放国歌时市民是否须立即肃立」等问题的疑虑。这一部亦订明在列于《条例草案》附表3的每个场合须奏唱国歌。这些场合包括特区政府官方场合,亦包括主要行政、立法及司法人员的就职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特区政府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以及法律年度开启典礼。
 
  《条例草案》第3部是「保护国歌」,禁止不当使用国歌、歌词或曲谱的行为,以及公开故意侮辱国歌的行为,并就罪行订立罚则。过去两年,在审议的过程中,坊间就《条例草案》第7条有关侮辱国歌的罪行提出不同个案情境,想知道个别情境会否触犯法例,我们都尽力作出回应。有些人希望政府就所有个案情境,评论是否会触犯法例,这是不可能的,执法机关必须根据法例的要求,视乎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及搜集所得的证据作考虑,最终由法庭按香港一贯处理刑事案件的标准作出判决。不过,这不代表法例不清晰,相反地,我们的立法目的十分明确,就是禁止公开、故意、意图侮辱国歌的行为。简单而言,市民若没有意图侮辱国歌,是绝对不用担心。
 
  《条例草案》第4部是「推广国歌」,条文要求教育局局长就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发出指示。《条例草案》亦要求本地持牌电视及电台透过现时的牌照条款,藉政府宣传声带或短片广播国歌。这两项要求实际上与现行做法相近,既反映全国性《国歌法》的原意,同时兼顾香港的实际情况。随意批评有关条文是「洗脑」,是没有根据的。
 
  《条例草案》第5部是「补充条文」,订明在香港触犯有关国歌的规定的罪行,会按照香港法律进行调查及予以检控。
 
  《条例草案》第6部是「相应修订」,是就其他条例,即《商标条例》和《法例发布条例》 作出的相应修订。
 
  总体而言,《条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我相信这种尊重精神对市民大众而言是十分容易理解,而且容易做到的。就着一些意图侮辱国歌、公开及故意作出侮辱国歌行为的人士,《条例草案》则需要订下罚则,对这类行为起阻吓作用。
 
回应议员观点和质疑
 
  听了两日的辩论,我想特别回应一下议员几个主要的观点和质疑。
 
一、尊重国歌
 
  这两天,我听到不少议员提出一个观点,认为《国歌条例草案》是逼人尊重国家、尊重国歌,甚至逼人爱国。
 
  首先,我认同得到别人的尊重,不能单靠实施刑罚,亦要从教育、宣传等着手,正因如此,《条例草案》的相关条文亦有所规定,教育局局长须就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发出指示,让学生学习歌唱国歌、明白国歌的历史、精神和意义,同时亦规定本地持牌电视及电台须藉政府宣传声带或短片广播国歌。此外,我们亦会加强对国歌和宣传和推广,务求令市民进一步增强国家观念,从而令大家更尊重国家和国歌。
 
  除了教育宣传外,我们亦需要定出一些明确的规范和指引,让市民有所依循。因此,我们定下一些指引性条文,让大家知道奏唱国歌的标准、礼仪和场合,这些条文都是「指引性」而非惩罚性。
 
  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排除有极少数人会因为种种不同的原因,存心、故意、公开侮辱国歌。事实上,过去的确有这些情况发生,有人在球场「嘘」国歌、侮辱国歌,因此我们实在有必要订立明确法例和罚则,禁止这些侮辱性行为。
 
  总的来说,我认为应该教、规、惩并重,一方面令大家明白我们在同一个国家,大家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源远流长,泱泱大国,大家应该尊重国家,亦应该尊重和维护作为国家的象征和标志的国歌,同时,对一些心存不轨、意图侮辱国歌的人应该施以适当的刑责和罚则,予以阻吓。
 
二、《条例草案》刑罚水平
 
  另一点议员谈得较多的是罚则水平,有议员甚至形容《条例草案》是严刑峻法。就此,我重申《条例草案》所订的刑罚水平,与《国旗及国徽条例》中侮辱国旗或国徽罪行的刑罚水平一致。由于国歌和国旗、国徽同样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我们认为把侮辱国歌罪行的刑罚水平订于与侮辱国旗或国徽罪行一致的刑罚水平是恰当的。再者,《条例草案》的刑罚只是最高刑罚,法庭会根据每宗案件的实际情况而量刑。
 
三、《条例草案》与言论自由
 
  最后一点我想回应的,是有关《国歌条例草案》与言论自由的关系。部分议员认为《条例草案》一旦实施,会压缩言论自由的空间。我相信在座每一位,包括反对《条例草案》的议员都会同意,「表达自由是重要的,但并非没有界限」。
 
  《条例草案》只限制一种表达方式,即禁止市民以公开和故意侮辱国歌的方式表达意见。这种限制是有限度和合理的。终审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审理涉及侮辱国旗的吴恭劭案时,已清楚确立这一点,《基本法》保障表达自由,但国旗作为国家的象征,限制以侮辱国旗方式表达意见并不违反《基本法》。这个案例,特区政府过去两年引述了很多次,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实事求是,不应利用《条例草案》制造不必要的恐慌。
 
总结
 
  主席,正如刚才所说,《国歌法》已纳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区,包括政府及立法机关,都有宪制责任尽早在本地落实实施。
 
  主席,我动议恢复二读《国歌条例草案》,希望议员能支持并通过《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0年5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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