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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警队使用武力有既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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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二○一二年,有一名的士司机于被捕时挣扎,遭警务人员以箍颈方式拉扯上警车,导致他颈椎移位及留院约一个月后不治。据报,本月七日,有途人目击警务人员在拘捕一名怀疑刑毁车辆的男子时,以膝头压住该人颈部逾两分钟。该人其后被送院治理并于翌日死亡。本月十日,有警务人员于制服一名记者时对她箍颈约20秒,令她一度休克,而另有警务人员于拘捕本会一名议员时以膝头压住他的颈部,而他其后需送院治理。有评论指出,警务人员箍颈和使用膝头压颈等「颈绞式控制」手法,容易导致对方身体受严重伤害(例如喉前结构严重损坏、颈椎移位和骨折),甚至窒息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有否制订指引,订明颈绞式控制手法的使用原则;鉴于《香港警务处程序手册》就六级程度的对抗订明相应可选择使用的武力,一名人士作出了哪个(些)程度的对抗后,警务人员可对其使用该手法;
 
(二)过去五年,警务人员使用颈绞式控制手法作出拘捕的次数,以及有关被捕人士因而受伤或死亡的个案宗数,并按案件性质列出分项数字;
 
(三)过去五年,警方投诉警察课接获多少宗关于警务人员不当使用颈绞式控制的投诉;当中多少宗查明属实,以及相关警务人员被施加什么惩处;及
 
(四)是否知悉,过去五年,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就涉及颈绞式控制的须汇报投诉个案,(i)‍向投诉警察课提出质询及要求澄清或提供更多资料的次数,以及(ii)‍最终不通过有关投诉调查结果的宗数?
 
答覆:
 
主席: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警队有责任采取合法措施以维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市民生命及财产。警方会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评估及专业判断,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使用所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以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现就问题的各部份回覆如下:
 
(一)警队在使用武力方面有既定的指引,包括应对不同的对抗程度。警方使用武力是为了应对当时当地的情况,使用的情况取决于警务人员根据当时的威胁及情况而感受到的对抗程度。
 
  具体的武力使用细节不宜公开,以免影响警方的执法效能。然而,警务人员使用武力时须符合使用武力的原则,即只有在必需及没有其他方法可完成合法任务的情况下,才会适当地使用最低程度武力。警务人员在使用武力前,会在情况许可下尽量向对方发出口头警告,并在可行范围内,让对方有机会服从警方命令,然后才会使用武力。
 
  每名新入职及现职的警务人员都必须接受严格的武力使用训练。训练的目的是让学员全面掌握如何能安全和有效地运用不同层次的武力,从而达到相关的合法目的。警务人员会时刻保持高度克制,并在达到目的后停止使用武力。
 
(二)根据警方的指引,假如被捕人士在案发现场或在被捕过程中受伤,该名人士会被安排接受治疗。另外,《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订明有20类死亡个案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当中包括在具有逮捕或拘留的法定权力的人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死亡的个案。警队一直严格遵守法例的规定。
 
  过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有一宗疑犯在被警务人员制服的过程中死亡的个案。涉案男子企图以刀袭击一名店铺职员,警务人员警告不果后向该名男子开了一枪。警方已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死亡报告。由于司法程序仍在进行中,我们不宜评论个案细节。
 
  警队没有备存问题要求的数字。
 
(三)及(四)整体而言,在二○一四/一五至二○一八/一九年度期间,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共接获投诉警察课8 435宗新的须汇报投诉个案的调查报告。同期,监警会通过了8 719宗须汇报投诉个案的调查结果,涉及的指控有15 593项,当中「获证明属实」的指控共有330项。获监警会通过的个案中,共有615名警务人员需接受纪律聆讯或其他内部行动,涉及443宗个案。
 
  在上述期间内,监警会向投诉警察课共提出4 381项质询,当中1 401项质询涉及监警会要求澄清调查报告资料(例如要求投诉警察课就投诉的背景提供更多资料)。同期并没有不获监警会通过的投诉个案调查结果。
 
  投诉警察课就投诉涉及的指控分类如下:
 
(一)疏忽职守;
(二)行为不当/态度欠佳/粗言秽语;
(三)殴打;
(四)滥用职权;
(五)恐吓;
(六)捏造证据;
(七)警务程序;及
(八)其他罪行。
 
  警方没有就问题所指的类别作统计纪录。
 
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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