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就有关国家安全法关注的回应
*************
  近日法律界就有关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决定》)表达了不同意见,律政司发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作出以下声明回应关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全国人大有权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作出决定。《决定》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二)、(十四)和(十六)以及《基本法》相关条文所作出。根据《决定》第六条,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制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
 
  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并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之内。鉴于香港现时情况,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可见未来,自行就维护国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对的困难,中央有权力亦有责任制定全国性法律,从国家层面改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有关的全国性法律是属于《基本法》第十八条(三)下的「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获授权订立国家安全法,然而,这并不影响中央在国家层面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
 
  《决定》及相关《说明》已清晰指出,全国人大会根据法律与「一国两制」方针作出决定,并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基本法》第二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八十五条亦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独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尊重与保障。
 
  将会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的国家安全法,细节现时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适宜对该法案内容作出毫无根据的揣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继续在有需要时就议题作出解释,希望公众人士对此能够客观理解。
 
2020年5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21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