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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条例》条文生效以实施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的发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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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宪报刊登《2020年〈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公告》),指明《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余下条文的生效日期。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物监局)可按此就物业管理公司(物管公司)和物业管理人(物管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实施发牌制度。
   
  民政事务局发言人表示:「物管公司及物管人在协助业主妥善管理物业方面担当重要角色。物业管理讲求多方面的专业服务,包括一般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所处环境的管理、物业维修保养、财务及资产管理、设施管理等。」
   
  「发牌制度将订定物管公司及物管人的最低资历要求,并会提升专业水平、促使市民更加意识到聘用合资格物管公司的重要性,以及推广持之以恒和有效的物业管理,可保障楼宇安全和维持楼宇价值的理念。」

  《物管条例》就物管公司(即经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务的业务实体)订明单一级别的发牌制度,并为物管人订立两个级别的发牌制度,即物管人(第1级)牌照及物管人(第2级)牌照。只有在物管公司中,就该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担任管理或监督角色的物管人才须领牌,前线人员无须领有物管人牌照。根据《物管条例》,物监局可藉规例订明各种事项,包括将服务订明为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而可对牌照(包括临时牌照)施加的条件,以及就牌照或牌照续期申请订明可能须缴付的费用。

  发言人补充:「为让现有的物管公司和物管人有时间适应发牌制度,发牌制度实施后,将设立三年过渡期。」
   
  物监局是根据《物管条例》成立的法定机构,主要职能包括透过发牌照予物管公司及物管人,规管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以及推动物业管理业专业行事持正,并提高该专业的能力及专业性。
   
  《生效公告》将于五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如获通过,物监局将由二○二○年八月一日起实施发牌制度。过渡期将于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完结。
   
  有关发牌制度的详情,可致电3696 1111与物监局联络,或浏览物监局网页(www.pmsahk.org.hk)。
 
2020年5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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