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免遣返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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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一二年十二月开始实施的《2012年入境(修订)条例》订明提出和裁定免遣返声请的法定程序,并且规定声请人如因决定而感到受屈可以提出上诉,而有关个案会交由法定的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处理。政府其后引入统一审核机制。该机制于二○一四年三月开始实施,以所有适用的理由(例如遭受酷刑或迫害的风险)审核非法入境者为拒绝被遣送至另一国家而提出的声请。此外,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入境事务处处长(处长)可应具有已确立声请的声请人的申请,准许该声请人接受雇佣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二○一四年以来,每年有多少名声请人的声请分别经统一审核机制及获上诉委员会确立;
(二)第(一)项所述每宗声请的平均处理时间为何;
(三)自二○一四年以来,每年处长分别接获、批准及拒绝了多少宗接受雇佣工作的申请;如有申请被拒绝,原因为何;
(四)就第(三)项所述每宗获批的申请而言,平均处理时间及向声请人施加的条件为何;
(五)处长有否计划缩短处理接受雇佣工作申请所需的时间;如有,详情(包括将会作出的具体改动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在第(一)项所述的声请人中,有多少名声请人获转介至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联合国难民署),以安排其移居至另一国家;在该等声请人中,有多少人其后移居他国,并就每名移居他国的人士列出(i)该人离港的年份及(ii)由声请获确立至移居他国相隔的时间;
(七)有何政策协助获转介至联合国难民署的声请人,为移居后的生活作准备;及
(八)政府上次检讨为免遣返声请人提供人道援助计划的日期为何,以及有否计划于短期内进行检讨;如有,详情及时间表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于二○一四年三月实施统一审核机制,统一以所有适用的理由审核免遣返声请。联合国《难民公约》及其一九六七年议定书从来未曾适用于香港;因此在香港要求免被遣返的非法入境者不被视为「寻求庇护者」或「难民」。特区政府一贯采取坚定政策,不会给予任何人庇护,亦不会决定或确认任何人为难民。无论免遣返声请人的酷刑/免遣返声请结果为何,他们都不可以在港合法逗留;若他们的声请被拒绝,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会随即将他们遣返回原居国家。
就郭荣铿议员的提问,政府的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年四月底,在统一审核机制下,入境处已就17 618宗免遣返声请作出决定,当中获确立的有179宗(包括97宗上诉后获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确立),确立比率约百分之一,即九成九不被确立。按年分项数字如下:
年份 | 获确立的免遣返声请(注一) |
二○一四年 | 1(0) |
二○一五年 | 17(3) |
二○一六年 | 30(2) |
二○一七年 | 38(19) |
二○一八年 | 41(26) |
二○一九年 | 38(33) |
二○二○年(至四月底) | 14(14) |
总数 | 179(97) |
(二)在处理每宗声请的时间方面,入境处已透过灵活调配人手及优化工作流程,确保高效率及达到高度公平标准的审核程序。入境处处理每宗声请的时间,已由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初期平均约25星期,加快至现时平均约10星期。
(三)至(五)免遣返声请人为非法入境者、逾期逗留者或在抵港时被拒绝入境的人,他们并无合法身分逗留于香港,无论声请结果如何,他们都没有权利在香港工作。二○一四年二月,终审法院于GA及其他人 诉 入境事务处处长[(2014)17 HKCFAR 60]一案中裁定,声请获确立的人或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联合国难民署)确认的难民,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下均没有权利在香港工作。尽管如此,入境处处长会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按每宗个案的情况,酌情考虑他们要求批准接受雇佣工作的申请。
自二○一四年,入境处处理上述人士的工作申请数字如下:
年份 | 接获申请 | 申请获酌情批准 | 申请被拒 | 申请被撤回或无法跟进 |
二○一四年 | 21 | 5 | 3 | 10 |
二○一五年 | 10 | 2 | 2 | 9 |
二○一六年 | 24 | 14 | 5 | 9 |
二○一七年 | 36 | 19 | 0 | 10 |
二○一八年 | 62 | 42 | 0 | 7 |
二○一九年 | 69 | 84 | 0 | 8 |
二○二○年 (至四月底) |
37 | 38 | 0 | 1 |
总计 | 259 | 204 | 10 | 54 |
入境处会按程序处理有关申请。评估及决定每宗申请所需时间,取决于个别个案的复杂程度及申请人是否已适时提交全部所需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入境处亦会提示申请人,若其未能提交于通讯函件中清楚列明所需的资料或证明文件(例如职责、薪酬、工作时数等资料),其申请将需要更长的处理时间。过往有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或拒绝提供所需的资料,其申请最终不获批准。
在收齐所需资料及文件后,入境处一般需约三星期完成处理申请。若工作的申请获批,他们可获准在订明的时间内为合约雇主于指定地点从事合约中所订明的工作。
(六)及(七)如某人的声请被确立,入境处会暂缓遣送他离境,并定期检视其个案的最新情况,一旦他所声称的风险有所消减,入境处会启动遣送程序。在暂缓遣送的同时,入境处会将迫害风险获确立的免遣返声请人转介至联合国难民署,由该署考虑确认有关人士的「难民」身分及安排移居第三国家。
截至二○二○年四月底,在统一审核机制下声请获确立的有179名声请人。根据入境处的记录,当中26人已经离开香港或因其他理由而无需再跟进(包括四人由联合国难民署安排移居至第三国家,另亦有声请人已自愿离港)。在其余已转介至联合国难民署的个案中,130人正等候该署考虑及安排移居至第三国家。入境处正安排转介另外10人的个案至该署。
安排获其确认属「难民」身分的人士移居第三国家属联合国难民署的工作,政府并没有相关的统计资料。
(八)自二○○六年,政府向免遣返声请人提供人道援助,以应付基本生活需要。同时,政府需确保有关援助不会成为诱因,产生磁石效应,吸引更多非法入境者偷渡来港和在港非法逗留,以免对香港现有支援系统的长远承担能力及入境管制造成更严重影响。自二○一四至一五年度,用于处理免遣返声请人的人道援助开支表列如下:
年度 | 人道援助 (百万元) |
二○一四至一五年 | 254 |
二○一五至一六年 | 489 |
二○一六至一七年 | 729 |
二○一七至一八年 | 587 |
二○一八至一九年 | 531 |
二○一九至二○年 (修订预算) |
464 |
二○一○至二一年 (预算) |
706 |
有关人道援助一直由社会福利署(社署)委托非政府机构向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政府为每名声请人在每个项目下可获得的援助金额定出上限,有关机构会每月检视声请人的情况,按其实际需要决定具体援助项目和水平。如个别个案有特殊需要,有关机构会按其具体需要,并根据所提供的理据及证明文件等厘定额外援助金额。
政府一直留意援助计划的运作情况,并按需要及持份者的意见作出适当检讨及改善,例如在二○一四年起向声请人提供租金按金及物业代理费用,以及改善交通和公用设施津贴的发放安排;二○一五年以食物劵取代实物食物援助;在二○一七年三月引入食物电子代币等。社署会继续透过有关机构留意援助水平是否切合服务使用者的需要。
完
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0分
香港时间18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