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谈香港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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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会大楼就通讯事务管理局有关香港电台电视节目《头条新闻》的投诉所作出的裁决与传媒谈话的内容: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各位新闻界朋友,就昨日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对香港电台(港台)《头条新闻》投诉所作出的裁决,我在此作一些回应。第一,我留意到昨日通讯局向港台节目发出警告的裁决,是基于节目内容未能准确反映事实和涉及侮辱等成分。通讯局是一个公正的法定机构,按照《广播条例》以及(适用于)广播业界的相关守则,对所有广播机构作出监管。通讯局作出裁决时,必然是根据它所做的调查和讨论,过程中亦容让被投诉一方提出陈述。在这情况下所得出的结论,我希望各界尊重通讯局作为一个法定、公正的监管广播业界的机构所作的决定,不要因为不同意见或立场而对其作出不公正的批评。
第二,香港电台亦就通讯局的裁决作出回应,一方面接受通讯局的裁决,另一方面向受影响的一方,即警方道歉。这是港台必须做的事。另外,就着节目所引申的讨论,而应否作出检视,港台亦承诺会跟进。我亦觉得这是港台理应跟进的工作。
第三,对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商经局)来说,对于香港电台最近接连被通讯局裁定违反守则及裁定有关投诉成立,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涉及的两个个案,有关裁决都是非常严重的,分别是需要接受警告及严重警告。港台应严肃地检视节目,就其编辑和制作过程以及机制,以至部门的管治和管理上加以跟进及检视,好好检视需要改善的地方,避免相类似的情况发生。
最近香港电台顾问委员会邀请我与他们见面,我已经答应明日和香港电台顾问委员会见面。《香港电台约章》(《约章》)下成立的顾问委员会具独特角色。按照《约章》,顾问委员会可以针对港台的编辑方针,以及节目的标准和质素给予港台意见。顾问委员会于《约章》上有一定的角色。顾问委员会的工作范畴,与港台最近因节目所产生的关注有一定关系。我们乐意听取他们的意见。最后,我会继续和港台讨论和跟进它作为政府部门和公营广播机构需要在管治和管理上做的改善工作。
记者:想问政府的看法,当港台完成检讨后,《头条新闻》是否应该继续播放?你会否要求广播处长梁家荣要就此事或一连串的行政事件负责,包括离职?政府究竟对香港电台未来的去向有什么想法?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第一,我们要客观同时严肃地处理整件事件。香港电台作为政府部门及公共广播机构,有一定的使命,这些使命清楚列明于《香港电台约章》(《约章》)内。香港电台为广播机构,任何在香港的广播机构均受到通讯事务管理局的监察,不论是否是公营机构。根据《约章》,港台同意亦恪守受通讯事务管理局的监察。当接连有通讯事务管理局的裁决指港台违反一些现有守则,港台便须跟进。至于个别节目应该怎样做及检视,这完全是香港电台作为广播机构必须正视和跟进的问题,亦应在香港电台的职权范围内处理。当然,他们必须吸纳通讯事务管理局给予的意见,或在其检视工作内处理。
记者:警队是否属不可评论的界线?以前《头条新闻》的讽刺对象是官员、特首,是否到警队便有一条不可超越的界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通讯事务管理局的裁决已十分清楚地说明,事件不是单单哪一方受到侮辱的问题。在上一个个案中(《左右红蓝绿》节目),无论对象是谁,散播这一种仇恨的情绪是任何广播机构都不应该做的,这把尺适用于所有广播机构,亦适合于任何受到这些不必要、不正确手法所影响的人士。因此,我相信大家都会尊重通讯事务管理局在这事件上的裁决。就近期的个案而言,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否有事实根据,是不是真确的资料,这是任何广播机构都必须恪守的;若资料不正确或不真实,其制作的节目将有负于观众。第二方面,若有散播仇恨或对任何一方作出侮辱,这都是不正确的,我看到港台已接纳了这方面的意见,并就此致歉。
记者:通讯局指《头条新闻》违反条例,是不可在节目中加入导致任何人士或羣体基于社会地位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受到污蔑的材料,但商经局是否接受警察是属于一种社会地位,并觉得没有问题?相信大家都认同警察应该只是一种职业。第二,上一次通讯局对于《左右红蓝绿》的裁决,商经局(应为通讯局)是(向港台发出)严重警告,这一次(对《头条新闻》)则是警告。商经局对港台的指示则有所不同,这一次似乎是比较严重的指示。请问有否机制或准则去(决定)给港台什么指示?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第一,就裁决的理据和最终的决定,这完全是通讯局作为法定、独立的机构的工作。它的判定就是基于和考虑到投诉的情节,并给予被投诉者一个陈述的机会后而作出的决定。因此,商经局不会在此评论这个情况,但一定会支持和尊重(有关裁决),因为它(通讯局)是按一个法定程序,按照法律和广播业的守则,一视同仁地去处理每个个案。港台《约章》亦清楚说明,港台会接受通讯局在处理投诉方面的裁定。
第二,近期(港台)在短时间内分别有两个不同的节目受到通讯局比较严重的警告,这当然是一件严重的事情。香港电台本身是一个政府部门,亦是一个公共广播机构,市民整体是对它有期望的,所以任何违反守则或《约章》内的事情都必须跟进。商经局作为政策局亦对香港电台有一定的要求,尤其是在恪守《约章》,以及如何确保编辑、制作过程和体制上能符合《约章》订明对它的要求方面,亦包括对它的裁决加以检视,并在有需要时作跟进。
最近我们亦有向立法会相关委员会提交文件,对于港台的管理和管治,我们要作多方面的跟进。这包括早前的审计报告内一些未完成的工作,或是近期的情况,相信这是我们会在日常中继续跟香港电台跟进(的工作)。
记者:请问你有没有看过今次被警告的一集《头条新闻》?你是否也觉得有不妥的地方?有人认为今次事件是政治打压港台,今次通讯局的行为是否干预港台编采和制作节目的自由?以后是否不可以再有嘲讽式节目?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问题不是某一个官员或者政策局如何评定事件。通讯事务管理局会按照《广播条例》以及(适用于)广播业界的专业守则处理任何投诉,处理(投诉)基本上分为(裁定)成立,部分成立或不成立。通讯事务管理局在处理投诉和听取意见,以及了解情况并作出讨论分析,亦让被投诉者提出陈述后,它的决定便会成为事件的裁决。我们认为透过法定组织所做的工作是公正和客观的。这亦正好说明我们不应因为不同立场而评定裁决。这个裁决是由一个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法定组织所做的,绝对不存在因为其他种种不同原因,不论是政府,或者是政策局,影响对港台(的裁决),这是机制上大家必须尊重的。香港电台亦接受和就个案向受影响一方作出道歉。我觉得这是港台必须做的事。
大家可能关心将来的节目制作,刚才有位记者问及,是否不可以制作嘲讽式节目呢?一个广播机构制作什么节目,它所用的手法,是属于编辑自主范围内(的事宜),但底线是任何节目的整体表达不应该违反现有法律上,或者是社会上,机制上的,或者以港台来说《约章》上的所订出的规则。通讯局今次在对港台节目作出的裁决中,投诉成立的原因包括资料是否正确。这是任何广播机构必须要持守的,并不会因为立场而改变事实的真相。这点是必须要做到的。
另外,有关裁决亦涉及对警方有侮辱成分。任何节目,无论采取任何手法,讽刺作为一种手法,若果符合规则当然可以做;但若果超越底线,变成一种侮辱,或者于上一次投诉(个案)中有散播仇恨情绪,是任何广播机构都不应做的事。所以,我一再强调,通讯局今次作出裁决时,是基于同一把尺。任何其他广播机构在相同情况下,我相信通讯局亦会作出相同的裁决。因此,我看不到香港电台在这情况下有任何例外的情况。我刚才亦提到,香港电台作为公营广播机构有其独特地位,它亦为一个政府部门,市民对香港电台亦有期望。因此,(香港电台应以)一个正确和负责任的态度,汲取裁决的(教训),作出正面积极的跟进。这方面我们会与港台继续跟进。
记者:梁家荣处长是否需要为一连串的事件负责,例如提早离职或处分?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刚才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亦提到,政府对于所有公务员、部门首长或各个职级的同事,都有一套人事管理的制度,这个制度一直存在,并不宜(就此)作公开讨论,(政府)一定会以公正、公平的手法处理。目前最重要的反而是(港台)制度上的问题,香港电台作为公营广播机构,面对通讯局的裁决,必须要静下来处理。广播处长作为香港电台的总编辑,于《约章》下有其特定和重要的角色,亦必须要以负责任的态度正确地处理事件所引申出来的种种问题,或者社会上的关注。谢谢!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完
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