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警方管理人员的纪律和操守及协助传媒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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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尹兆坚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有市民反映,近期有一些在处理公众活动时情绪失控的警务人员作出失当行为,例如辱骂及暴力对待市民和记者。虽然警方表示已就21宗事件训斥相关警务人员,但该等市民质疑该做法的效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被训斥的警务人员数目,而当中其后被施加其他惩处的人数和惩处的详情;训斥纪录会否影响警务人员的升迁机会及薪酬待遇;
 
(二)鉴于警方表示已训斥一名于去年十一月驾驶电单车来回冲向人群的交通警员,并会训斥于本年三月八日以粗言辱骂一名市民的七名警务人员,警方会否对有关警务人员采取训斥以外的行动(例如展开刑事调查及指令他们向当事人道歉);及
 
(三)尽管警方多次表示尊重新闻自由及已提醒警务人员配合记者进行采访工作,但有多名记者表示在过去八个月的采访活动中,屡次遭警务人员妨碍采访工作和暴力对待,警方有否评估是否无能力约束警务人员作出该等行为;若有评估而结果为否,警方可否保证警务人员不会妨碍采访工作和暴力对待记者?
  
答覆:
 
主席:
 
  由去年六月初至今,香港有超过1 400宗示威、游行和公众集会,当中不少演变成违法行为。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警队有法定责任维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当出现违法行为时,警队必须采取行动,维持公共秩序及保障市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警队十分重视人员的操守和行为。警务人员必须符合行为及纪律上的要求,亦需要秉持警队在公正、专业等各方面的价值观。
      
  我现在就问题的各部分回答如下:
 
(一)及(二)警务人员的纪律受《警队(纪律)规例》规管。过去五年(即二○一五年至二○一九年)的数字如下:
 
(i)违纪行为属轻微的而以「轻微违纪行为报告」作纪律处分的有362宗,平均每年是72宗;
 
(ii)不属上述(i),而经纪律研讯后获判处惩罚的人员共235名,平均每年是47名。当中被革职、迫令退休及命令辞职的有30人;以及
 
(iii)因刑事定罪而被判处惩罚的人员共100名,平均每年是20名。当中被革职、迫令退休及命令辞职的有55人。
 
  警务处根据《警队(纪律)规例》(第232A章)规管人员的纪律外,亦以行政措施管理人员的纪律和操守,即时介入并加以纠正。「训斥」属行政措施,是惩处机制的起点。就个别警务人员被指不当的行为,警务处处长已就当中22宗个案的警务人员作出训斥。这些个案主要涉及不当使用武力、使用不当语言和作出不当的行为。
      
  警务处处长作出训斥是为了即时介入并制止人员一些不当行为,加以纠正,以及令其他人员知道相关行为不当。「训斥」是惩处机制的起点。如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需要作出其他行动,会进行纪律或刑事调查及程序。警方会根据既定机制,公平公正地处理。
      
  就刚才提及的20多宗被训斥的个案中,警方已就其中四宗展开了纪律覆检,当中19宗投诉警察课亦接获投诉。由于投诉警察课和警方的纪律覆检程序正在进行中,我不宜进一步评论个案细节。警务处没有备存问题中有关「训斥」的分项统计数字。
      
  在人员获晋升方面,警务处会考虑人员的整体表现,作出审核遴选包括工作成绩、才能及纪律等。至于薪酬方面,警务处会根据公务员事务局相关规定考虑人员应否获发增薪。人员须在工作表现(包括品行、态度及效率)经审慎评核后认为满意,才获推荐获发增薪。
      
(三)传媒工作者有需要进行采访工作,警队有责任采取措施保障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警队这责任更是法定的要求,必须履行。在行动中及情况许可下,警队会尽量配合传媒的采访工作,透过互相理解和尊重,令双方都能各司其职。
 
  在过去多月的行动期间,警队不时接触到怀疑「假扮」记者的情况,包括搜获假记者证、自称是记者但不受雇于所述的媒体、穿戴与记者相似的装束,被查问其记者身分时即时离去等。过往怀疑「假扮」记者的人曾作出一些不属记者采访的行为,更有尝试阻碍警队执法,参与违法暴力行为,甚至作出「抢犯」的严重罪行。
      
  政府相信专业和真诚从事新闻工作的记者不会在工作期间作出违法行为、不会刻意阻碍警队执法。警队亦一直在不影响行动的前提下,尽量为记者提供方便。警方亦经常提醒传媒应留意警员的指示,与警队保持适度距离,保障双方安全。
      
  警队是一支专业队伍,重视纪律和操守。个别人员的行为有严谨的纪律及行政制度处理。人员需负个人责任,并向警队负责。任何人士如对警务人员有任何投诉,投诉警察课会公平公正处理,监警会亦会独立严肃监察。
      
  为增加沟通和探讨如何可改进警务和采访工作互相理解和尊重,警务处处长已邀请了传媒代表团体于本周——我掌握是明天——去和他们见面。监警会于上周所发表的报告亦就相关问题提出两项建议,即:(一)检讨在大型行动中如何为记者提供协助,而不会对警方的执法行动造成阻碍;(二)检讨是否有需要与传媒共同草拟一份工作守则,让警务人员及记者在履行各自的职责之余,亦可确保各方安全。保安局会成立专责小组跟进,由我亲自督导。我相信传媒和警队双方本着互相尊重及理解的基础,寻求共识,对双方的工作都会有利。
      
  多谢主席。



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