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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核准委任香港交易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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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已核准史美伦再度出任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主席。任期即时生效。

  该核准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作出。史美伦的主席任期与她担任香港交易所董事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均会在香港交易所二○二二年股东周年大会完结后届满。

  香港交易所董事于二○二○年五月七日的董事会会议中,推选史美伦为香港交易所主席。《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9(1)条规定,任何人除非已获行政长官书面核准,否则不可担任属认可控制人的公司主席。按《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0,香港交易所当作已根据该条例第59(2)条获认可为交易所控制人。

  政府深信在史美伦的领导下,香港交易所会致力进一步提升香港的市场质素和竞争力,并巩固香港作为区内首选集资及风险管理平台的地位。

  史美伦是在本年二月获财政司司长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再度委任为香港交易所董事会成员,任期约两年,直至该公司于二○二二年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完结为止。
 
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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