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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强制检疫令违例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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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人士因违反《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规例》),今日(五月十八日)于观塘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即时监禁最长四星期。

  两宗个案分别涉及一名68岁男子和一名48岁女子。他们早前获发强制检疫令,订明他们必须在家中接受强制检疫十四日。在检疫令尚未届满前,他们在无合理辩解及未获获授权人员许可下,离开其检疫地点,并在出入境管制站被入境事务处职员截获。他们被控违反《规例》第8(1)及8(5)条,今日于观塘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即时监禁四星期及十日。

  卫生署发言人表示,有关判刑可给予社会非常清晰信息,指出违反强制检疫令属刑事罪行,政府对违反检疫令的人绝不容忍。发言人重申,遵从强制检疫令对全港同心抗疫至为重要。

  根据《规例》,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当日之前的十四日期间,曾在内地、澳门及台湾逗留的人士,不分国籍和旅游文件,必须接受十四天的强制检疫。此外,根据《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由三月十九日起,所有从中国以外地区抵港的人士同样须接受十四天的强制检疫。违反强制检疫令会构成刑事罪行,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卫生署严正提醒受强制检疫人士应遵守上述法定要求接受十四天的强制检疫。
 
2020年5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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