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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游乐船只规管及检验制度法例修订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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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五日)就加强第IV类别船只(即本地游乐船只)的规管制度及改善部分本地船只的防止及控制污染检验制度,在宪报刊登法例修订。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说∶「规管加强后,在法例修订生效后获发牌的第IV类别船只须在水密性、稳定性及防火结构方面符合更严格的结构要求;现有第IV类别船只及开敞式游乐船则须提供足够救生圈,以便船只遇险时,船上人士可迅速逃生。」

  「此外,政府建议规定部分第IV类别船只须提升船只的航行及通讯设备,包括装设并操作甚高频无线电话、自动识别系统及雷达;出租作收取租金或报酬的第IV类别船只必须预先获得海事处批准,以加强监管。」

  防止及控制污染检验制度方面,政府建议授权海事处处长在收到由认可机构发出的检验声明确认检验结果满意后,签发香港防油污证书或香港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以便业界可透过更灵活的安排遵守检验规定。

  政府已就立法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及相关业界组织,并获委员及持份者支持。

  相关的法例修订为《2020年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修订)规例》、《2020年商船(本地船只)(一般)(修订)规例》、《2020年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修订)规例》、《2020年商船(本地船只)(费用)(修订)(第2号)规例》、《2020年商船(防止油类污染)(修订)规例》和《2020年商船(防止空气污染)(修订)规例》。上述修订将于五月二十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20年5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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