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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对放债人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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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钧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第24条订明,任何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即属犯罪;而第25条订明,按年息超过48%的实际贷款利率作出的交易,表面看来可推定为属敲诈性。关于对放债人的规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把上述两个放债年息上限设定在有关水平的历史背景及理据为何;
 
(二)会否研究下调年息60%的法定贷款利率上限;
 
(三)鉴于现时放债人在宣传品上显示贷款利率的方式五花八门(例如实际年利率、每月平息、最优惠贷款利率),而有关的实际年利率范围由4.49%至59.26%不等,以致消费者难以对不同借贷产品的利率进行比较,政府有否计划规定放债人划一以实际年利率标示贷款利率;
 
(四)鉴于在现行规管制度下,放债人注册办事处、牌照法庭和警方各自按第163章的有关条文规管放债人,政府有否评估上述做法是否理想;若有评估而结果为否,有否计划把规管放债人的相关工作交由一个机构负责;及
 
(五)鉴于早于一九八○年制定的第163章沿用至今已四十年,政府有否计划对该条例作出修订,以加强对放债人业务(特别是新兴的手机和网上借贷形式)的规管及提升对消费者的保障;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考虑这样做?

答覆:
 
主席:
 
  就张议员的提问,我们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持牌放债人为需要贷款的市民及企业,在银行体系以外,提供另一个选择。《放债人条例》(第163章)(《条例》) 于一九八○年订定,旨在管制和规管放债人及放债交易等事宜,并为对付过高的贷款利率及敲诈性的贷款规定而提供保障及济助。《条例》之中的两个放债年息上限,一方面打击高利贷的放债行为,另一方面亦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合法借贷的机会,并提供合适保障。我们会继续留意有关《条例》包括放债年息上限的施行情况,并适时作出检视及改善。
 
(三)《条例》第26条第2款已规定放债广告须以年息百分率的方式列明拟收取的利息。《条例》第2条亦清楚订明,利息包括因任何贷款或在其他方面就任何贷款而已予支付、将予支付或须予支付的超逾本金的款项,而不论该款项以何名目称之。在上述条文的规定下,我们正在研究措施增加放债利息的透明度,方便消费者比较市场上不同的放贷产品。
 
(四)及(五)我们一直留意公众对放债业市场的关注,适时审视及优化对持牌放债人的规管,包括自二○一六年起针对大众对业内情况的关注,推行多项应对措施,包括警方加强执法、于《条例》的规定下对放债人施加更严格的牌照条件、加强公众教育及宣传以及加强为市民提供的谘询服务。另外,有见及有关打击洗钱及谘询人同意方面的关注,政府亦自二○一八年施加了两项牌照条件,规定持牌放债人必须遵守特定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并须在借贷申请涉及谘询人时取得该名谘询人的书面同意,确定该人已同意担任有关借贷申请的谘询人。
 
  现时,牌照法庭、警方和公司注册处放债人注册办事处在放债人的监管制度下有各自的角色。牌照法庭负责就放债人牌照申请作出裁定及发出牌照,并就放债人牌照施加牌照条件;警方负责执行《条例》,包括审查放债人牌照及牌照续期的申请,并会就有关放债人的投诉作出调查及执法;而放债人注册办事处则负责处理放债人牌照申请、备存放债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以及监察持牌放债人是否遵从《条例》及由牌照法庭所施加的牌照条件经营放债人业务,包括进行实地巡查。
 
  近年来,政府在四大范畴加强实施应对措施,包括施加更严格的放债人牌照条件、加强执法、加强公众教育及宣传,以及扩展为市民提供的谘询服务。政府将继续监察放债市场的情况,并留意市场上最新的放债服务的发展,在有需要时我们会加强对持牌放债人的规管,及视乎需要进一步优化《条例》的规定及实施。
 
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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