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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下的检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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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沛然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为遏止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在港蔓延,政府已分别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和《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向有关人士发出检疫令。此外,《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第599D章)赋权卫生主任,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与处理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攸关的资料,例如外游纪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疫情爆发以来,分别从内地和其他地区到港并须接受强制检疫的人数;当中涉嫌违反检疫令的人数,并按检疫令指明的处所类别(即家居、检疫中心,以及其他)列出分项数字;负责对涉嫌违反检疫令人士采取跟进行动的政府部门为何,并按对其已采取的跟进行动(包括作出口头警告、发出书面警告、要求佩戴手带、安排入住检疫中心、提出检控(及定罪个案数目),以及其他(请注明))列出该等人士的分项数目;
 
(二)自第599D章生效以来,有多少名人士被发现在到港时没有如实申报健康状况;负责采取跟进行动的政府部门为何,并按对其已采取的跟进行动列出该等人士的分项数目;及
 
(三)鉴于卫生防护中心承认,有COVID-19确诊者在早前入境时没有在健康申报表如实申报已有病征,反映监测系统存在漏洞,政府会否考虑修订法例以堵塞该漏洞;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由二○二○年二月八日起,除获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当日之前的14日期间,曾在内地逗留任何时间的人士,不分国籍和旅游文件,必须接受14日的强制检疫。自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14日的强制检疫安排由只适用于内地抵港人士扩展至澳门及台湾的抵港或过去14日曾于该地逗留的人士。另外,根据《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由二○二○年三月十九日起,除获豁免人士外,从中国以外的所有地区抵港的人士须进行14日强制检疫。
 
  为配合第599C章及第599E章的落实,《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第599D章)赋权卫生主任可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与处理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攸关的资料。有关权力延伸予其他可能接触与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有关人士的医生。
 
  就陈沛然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的综合答覆如下:
 
  截至二○二○年五月四日,卫生署根据第599C章及第599E章,分别向103 543名由内地、台湾及澳门抵港人士,以及69 685名由外国抵港人士发出强制检疫令。
 
  根据第599C章及第599E章第八条的规定,凡根据第三条对某人实行检疫,该人如未得到获授权人员许可,不得离开其检疫地点。政府已采取多项措施监察受检疫人士是否遵守法例,包括进行突击检查、致电有关人士、使用通讯软件的实时地点分享功能及电子手环/监察手带配合流动应用程式,藉以确认受检疫人士留在居所。
 
  实施强制检疫安排是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一环,相关部门已加强监察和巡查。截至二○二○年五月四日,纪律部队人员已就超过14 000位受检疫人士进行上门突击检查,卫生署的电话中心共曾致电接受检疫人士超过20万次进行突击检查。相关部门亦派发了82 000多条电子手环/监察手带,与超过80 000位接受强制检疫人士进行通讯软件的实时地点分享,以及拨打约190 000个通话(包括视像通话)以确定受检疫人士留在处所。
 
  在监察过程中,若遇到异常情况或违反检疫令的人士,相关部门会作适当跟进。对违反检疫令的人士,政府采取「零容忍」态度,由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会不予警告,即时检控,一经定罪,可判处最高六个月监禁及罚款25,000元。截至二○二○年五月四日,共有四名违反检疫令人士获判刑,他们分别于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十日至三个月不等。另外,共有56人在检疫令尚未届满前,在无合理辩解及未获授权人员许可的情况下,离开其检疫地点,并在出入境管制站被入境事务处职员截获。卫生署和警方会继续调查有关个案,在搜集更多证据后会交律政司考虑提出检控。
 
  另外,根据第599D章,向卫生主任或有关医生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属刑事罪行,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对于任何怀疑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个案,政府必定严肃跟进。截至二○二○年五月四日,相关执法部门共接获八宗有关怀疑违反第599D章的个案的举报。其中,四宗个案执法部门认为有足够理据作进一步的调查,在搜集更多证据后会交律政司考虑提出检控。
 
2020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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