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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强制家居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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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为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全球大流行,现时所有航班的抵港人士须向当局提供其深喉唾液样本以进行冠状病毒检测,然后按检疫令的规定在选定地点(家居或其他住所)接受14天强制检疫。有市民指出,虽然该等人士在家居检疫期间不得外出,但与其同住的人士不受此限,以致病毒有可能经后者传播至社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行政长官委任的专家顾问团(顾问团)的四名成员是否一致同意家居检疫者的同住人士无须接受强制检疫的安排;若是,顾问团的理据为何,以及有否指出该安排不足之处;若有,详情及补救措施为何;及
 
(二)鉴于截至本年三月二十四日,卫生署已向违反检疫令人士共发出408封警告信,政府会否考虑提高执法力度以加强阻吓力;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及替代方案为何?
 
答覆:
 
主席:
 
  随着政府采取并继续实施一系列严格的防疫抗疫措施,并在医护及前线工作人员的不辞劳苦和广大市民的努力配合下,本港的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有初步回稳迹象。然而,考虑到全球疫情仍然严峻,政府会继续致力堵截病毒从境外输入,以及防止输入个案在社区蔓延。政府持续采取「围堵」策略,包括加强对抵港人士的病毒检测、要求所有入境人士接受强制检疫(少部分豁免人士除外),以及加强对接受检疫人士的监察和执法。政府亦以科学为本,以专家顾问团的建议为基础,统筹及协调防疫工作,制定合适的策略及应对方案。
 
  就梁继昌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政府定期向专家顾问团汇报各项抗疫措施,并谘询他们的意见,当中包括抵港前14日曾到任何海外国家或地区的香港居民的强制检疫要求。专家顾问团同意没有病征的抵港人士必须在指定地点(家居或其他住所)接受强制检疫。专家顾问团认为家居检疫者的同住人士须遵守一系列预防措施例如保持个人卫生、佩戴口罩、自我量度体温,并与检疫人士保持社交距离,但没有提出同住人士须接受强制检疫。
 
(二)根据《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由二○二○年二月八日起,除获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当日之前的14日期间,曾在内地逗留任何时间的人士,不分国籍和旅游文件,必须接受14日的强制检疫。自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14日的强制检疫安排由只适用于内地抵港人士扩展至澳门及台湾的抵港或过去14日曾于该地逗留的人士。另外,根据《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由二○二○年三月十九日起,除获豁免人士外,从中国以外的所有地区抵港的人士须进行14日强制检疫。
 
  根据第599C章及第599E章第8条的规定,凡根据第3条对某人实行检疫,该人如未得到获授权人员许可,不得离开其检疫地点。政府已采取多项措施监察受检疫人士是否遵守法例,包括进行突击检查、致电有关人士、使用通讯软件的实时地点分享功能及电子手环/监察手带配合流动应用程式,藉以确认受检疫人士留在居所。
 
  实施强制检疫安排是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一环,相关部门已加强监察和巡查。截至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纪律部队人员已就超过14 000位受检疫人士进行上门突击检查,卫生署的电话中心共曾致电接受检疫人士超过19万次进行突击检查。相关部门亦派发了75 000多条电子手环/监察手带,与超过80 000名接受强制检疫人士进行通讯软件的实时地点分享,以及拨打约180 000个通话(包括视像通话)以确定受检疫人士留在处所。
 
  在监察过程中,若遇到异常情况或违反检疫令的人士,相关部门会作适当跟进。对违反检疫令的人士,政府采取「零容忍」态度,由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会不予警告,即时检控,一经定罪,可判处最高六个月监禁及罚款25,000元。截至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共有四名违反检疫令人士获判刑,他们分别于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十日至三个月不等。另外,共有56人在检疫令尚未届满前,在无合理辩解及未获授权人员许可的情况下,离开其检疫地点,并在出入境管制站被入境事务处职员截获。卫生署和警方会继续调查有关个案,在搜集更多证据后会交律政司考虑提出检控。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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