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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对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雇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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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沛然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自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于本年一月在港爆发以来,一直有劳工团体促请政府修订法例,把此疾病列为《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附表2所指明的职业病之一,以确保雇员因该疾病而引致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时可获补偿。政府于二月十日表示,已开始探讨该修例建议,但需待该病毒的医学及流行病学有明确定论后才可进行修例,而且过程中需与不同持份者商讨细节。政府亦指出,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感染COVID-19,应即时通知雇主以便雇主向劳工处呈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本年二月十日以来,上述探讨修例工作的进展,包括:

(i)曾约见及已安排会见的持份者,并以表列出该等持份者的名称、会面日期、所得意见,以及未约见持份者的原因(如适用);
(ii)有否制订拟纳入第282章附表2中的相关行业的初步名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iii)立法工作的时间表为何;

(二)就COVID-19进行的医学及流行病学研究的进展及最新结果;及

(三)劳工处至今接获雇主主动呈报其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感染COVID-19的个案宗数;该处如何确保所有雇主主动呈报该类个案?

答覆:

主席: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职业病是指某种疾病与特定工作环境或工作活动中接触或暴露于某些危害存在着因果关系,同时该疾病在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中的发病率显著高于一般人士,因而当有这类工作人员患上这疾病时,可合理地推定其疾病是因其工作所导致。

  劳工处在考虑应否把某种疾病列为法定职业病时,会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准则,并以证据为本的原则客观地评估有关疾病是否与某种工作有明确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从事某种工作的人员患上该疾病的情况是否显著高于一般人士,包括检视有关的医学证据及流行病学资料,以作出所需评估及建议。

  就陈沛然议员的提问,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在订立新的职业病时,劳工处必须于法例内清楚订明该职业病对从事何种职业或进行何种程序的雇员会构成确切显著的风险,并将这些订明行业或工序逐项列明,而染病的雇员须在指定期间内受雇从事这些行业或工序。若雇员是于工作期间感染得职业病,雇主须根据法例为雇员作出补偿。

  2019冠状病毒病目前正在世界各地迅速传播。世界卫生组织(世卫)于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正式宣布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为全球大流行。根据四月二十日的世卫情况报告,全球确诊个案合共有2 314 621宗,其中72 846宗是前一天新确诊的个案,全世界人口普遍都有受感染的风险。对于可以在社区广泛传播的传染病而言,市民在一般社区环境中都有可能接触到其传染性病原体而受到感染,并不仅限于在某些工作场所。在香港,截至四月二十一日,已确诊的个案有1 029宗,当中绝大多数属于社区感染个案。

  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的疫情在香港及世界各地仍在发展及不断变化,劳工处的首要工作是密切留意相关的医学及流行病学数据,特别是源于工作的病例资料和行业分布,以及病症在社区传播的情况和感染风险,以作出适当建议。

(三)《雇员补偿条例》(《条例》)规定,在工伤意外发生或雇员患上该条例指明的职业病后,雇主必须在期限内向劳工处处长呈报。纵使2019冠状病毒病并不属于该条例所指定可获补偿的职业病,但《条例》第36条订明,雇员若染上疾病,纵然不是指定可获补偿的职业病,如符合该条例所指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则该雇员仍可根据《条例》向雇主追讨补偿。

  截至四月十七日,劳工处共接获21宗雇主在《条例》下呈报其雇员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的个案。

  劳工处一直根据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公布的资料,主动跟进怀疑因工遭遇意外染上2019冠状病毒病的个案,以及透过医院的协助,向所有确诊人士派发一份有关《条例》下雇员权益及保障以及劳工处联络方法的双语单张。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染上或怀疑染上2019冠状病毒病,应尽快通知雇主向劳工处呈报。雇员若发现或怀疑雇主未有向劳工处呈报其个案,应直接向劳工处雇员补偿科求助。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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