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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法院聆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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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为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俗称「武汉肺炎」)疫情,司法机构已把所有原订于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三月二十二日于法院(包括审裁处)进行的聆讯延期,而各法院的登记处及办事处在该段期间只处理紧急和必要的聆讯/事宜。司法机构其后宣布,由三月二日开始为在三月内有序恢复各级法院的法庭程序及重开法院登记处/办事处作出准备。换言之,各级法院及其办事处未有正常及全面运作长达两个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司法机构(i)根据什么准则决定作出上述的关闭法院安排,以及(ii)有否考虑法院长期关闭会窒碍市民行使藉司法程序寻求公义的权利;如有,有否检讨有关决定是否已在抗疫和彰显公义之间取得平衡;如没有考虑,原因为何; 

(二)受法院关闭影响的案件宗数,并按所涉法院及案件类别(即(i)民事案件、(ii)刑事案件及(iii)其他)列出分项数字;
 
          法院 (i) (ii) (iii) 总数
终审法院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区域法院        
裁判法院        
劳资审裁处 (不适用)  
土地审裁处 (不适用)  
竞争事务审裁处 (不适用)  
死因裁判法庭 (不适用)  
淫亵物品审裁处 (不适用)  
小额钱债审裁处 (不适用)  

(三)司法机构会否采取措施,尽快为因法院关闭而延期的聆讯重新排期;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司法机构有否因应二○○三年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的爆发,就传染病爆发期间法院的运作及聆讯事宜制订应变计划;如有,详情为何,以及在处理是次疫情时有否执行该计划;如没有应变计划,原因为何;及

(五)司法机构有否计划加快推行资讯科技应用计划,以期诉讼各方可藉电子方式传递文件及聆讯可藉电话或视像方式进行,以减少将来因疫症爆发而需关闭法院所造成的影响;如有,时间表及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司法机构提供的资料,政府就问题的五个部分综合回覆如下。

  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下的公共卫生考虑,司法机构由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把法庭程序一般延期(一般延期)。于一般延期期间,法庭仍继续处理紧急和必要的聆讯。与此同时,司法机构亦在此限制下尽力处理紧急和必要的法庭事务。一般延期安排现延长至二○二○年五月三日,并将因应当前的公共卫生情况予以检讨。司法机构强调,在处理法庭运作时,考虑所有人士(包括法庭使用者、法官及司法人员和司法机构的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至为重要。

  司法机构表示,对全港市民而言,当前的公共卫生挑战实属前所未见。这次的一般延期安排及其持续时间亦是前所未有。实施及延长一般延期安排的决定,以及决定在一般延期期间处理的紧急和必要的事务范围,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作为司法机构之首,在公共卫生考虑与妥善执行司法工作所涉及的公众利益之间慎重地取得平衡,并顾及后勤支援安排和法律上的限制而作出的决定。司法机构一直不断检视最新情况,和制定适当的安排以应对一般延期对法庭事务的影响。寻求公义固然重要,但当面对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这前所未有的情况下,司法机构须同时考虑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此等重要因素。

司法机构为应对一般延期的影响所作的安排

  司法机构完全明白一般延期安排对法庭使用者与持份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一直采取积极措施减轻所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来说,司法机构一直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以应对和缓减一般延期对法庭事务的影响。司法机构在这方面的安排概括如下:

(i)司法机构已作出特别安排,让所有紧急和必要的法庭聆讯及事务在此期间尽快获得处理。此外,司法机构理解,一般延期的安排持续越久,紧急和必要事务所涵盖的范围可能变得越广;故此,司法机构已一直不断检讨在一般延期期间应予处理的紧急和必要事务的范围,并作出定期调整。因此,在一般延期期间,各级法院亦有就紧急和必要的事务(包括新羁押案件、紧急保释聆讯、司法覆核聆讯及紧急上诉)进行实体聆讯。此外,虽然法院登记处及办事处大致关闭,但司法机构一直持续引入加强措施,以处理更多种类文件的存档及其他事务,以配合已扩大范围的紧急和必要法庭事务。事实上,由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紧急和必要法庭事务的范围及有关的加强措施曾十一度调整;

(ii)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员对获指派的案件作出积极主动的案件管理,好让在有需要时能及早给予诉讼各方清晰的指示,令那些已准备好在一般延期期间结束后进行聆讯的案件,能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早重订聆讯日期;

(iii)在合适的情况下,法官及司法人员会考虑或请诉讼各方考虑尽可能以书面方式处理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例如非正审事宜。以书面方式处理案件,是现行并且广为接受的不涉口头聆讯的案件处理方式;

(iv)司法机构一直积极逐步研究透过其他替代模式,即以视像会议设施和电话,听取陈词。使用资讯科技以处理法院事务的详情列于下文「资讯科技的使用」部分;

(v)司法机构已向所有持份者和诉讼各方保证,不论案件会在一般延期期间后如期进行聆讯或重订聆讯日期,法庭都会预留足够时间让他们收到通知及准备案件;及

(vi)在合适的情况下,司法机构会继续增聘临时法官及司法人员,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推行更有效的排期安排,藉以提高司法事务处理量,应付在一般延期期间累积增加的司法工作。

  司法机构会继续密切关注公共卫生情况,同时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积极为恢复法庭聆讯作准备,并以分批进行和循序渐进方式,有秩序地恢复法庭聆讯。同时,司法机构将继续采取适当的公共卫生和人群管控措施,以保障法庭使用者、法官及司法人员和司法机构的员工的安全。

资讯科技的使用

  在一般延期期间需要尽量减少亲自到法院大楼和人与人面对面的接触,以及避免人群聚集。因此,作为司法机构的长远策略的一环,于一般延期期间,司法机构正积极推行更广泛地使用资讯科技以支援及便利法院事务的进行。同时,就资讯科技的更广泛使用如何便利及支援法院事务,司法机构一直跟相关持份者保持沟通。主要发展概述如下。

  首先,司法机构正采取正面和积极的方式,使用资讯科技支援法院运作,但须强调任何措施都必须按照法律制定。司法机构注意到,拟在法律程序中引进电子存档及交易(包括电子付款)方面,提供法例依据是有需要和有迫切性的。就此,司法机构已按照「资讯科技策略计划」一直积极地分阶段为各级法院研发「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该系统),使各方可透过电子模式处理与法庭有关的文件和进行付款。为了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条例草案》已于二○二○年一月八日提交立法会。如该条例草案及一些进一步的附属法例获得通过成为法例,该系统会首先在区域法院和部分裁判法院推行。司法机构期望该条例草案可获得通过,让此等工作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发挥成效。

  在等待制订必要的法律基础期间,司法机构已采取步骤,在合乎资讯科技保安政策和实务安排的范围内,研究及推行行政措施和令若干文件可通过电子方式处理。当中包括:

(i)设立特别电邮帐户,供诉讼各方以电子方式向法庭提交若干文件,以利便通过书面方式处理案件;及

(ii)将区域法院现时电子提交平台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其他法院。该平台已于二○二○年四月一日扩展至高等法院以及家事法庭,使以电子方式提交的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与聆讯相关的文件,例如案例典据列表及聆讯文件册。此平台亦于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进一步扩展至土地审裁处。

  如上文所述,司法机构一直积极逐步透过其他替代模式,分阶段以视像会议设施进行民事案件的聆讯。司法机构于二○二○年四月二日发出「在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第一阶段:视像会议设施)」,就一般延期期间,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以视像会议设施进行民事案件的遥距聆讯订立实务安排。两宗案件已在四月六日的一周以视像会议设施审理,该经验令人满意。司法机构注意到,执业者普遍对以视像会议设施进行遥距聆讯的安排反应正面。在未来数周亦有已于高等法院排期的数宗案件会使用视像会议设施。在下一阶段,司法机构正积极考虑将视像会议设施于遥距聆讯的应用扩大至其他民事法院。另外,司法机构并正研究使用电话进行简单的非正审聆讯。司法机构将在准备就绪时公布细节。

  应用任何资讯科技,除必须合乎法律规定这项考虑因素外,亦必须安全稳妥,以及不得危及或损害在法庭运作当中使用资讯科技的具体范畴的完整性,这点至为重要。司法机构会持续采取务实的处理方式。司法机构亦会继续就于一般延期期间以及长远而言,就资讯科技在法庭事务中的使用,与法律界及其他持份者保持紧密联系。

减少社交接触

  司法机构一直采取「分隔方式」,透过限制事务范围(包括不时修订的登记处事务)、案件排期聆讯的方式、开放聆讯的法庭数目、法庭程序分隔的方式、裁判法院开放的数目和办理事务的方式,以及实施预防及人流管理措施,确保法院大楼(包括法庭及登记处)人流畅顺及不会过分挤拥。预防及人流管理措施的一些例子包括于法庭、大堂及登记处设立人数限制,同时适当实施排队及派筹制度。这些措施会根据需要,于一般延期期间及期后继续适用。

受影响案件的数量

  司法机构并没有备存关于自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实施一般延期安排以来受影响的案件和法律程序(包括被延期的案件)、已处理及以其他方式例如书面或和解处理的案件等的精确统计数字。但是,由于需要减少社交接触,法庭事务处理量相应受到限制,在一般延期期间,法院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一直以不同方法(如上文所述)尽力有效及安全地处理最多的法庭事务。司法机构亦已调配或聘用临时登记处职员,以尽快处理积压的案件。
 
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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