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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警队与不同部门举行联合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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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芝蔴湾惩教所及毗邻的芝新惩教所已于二○一○年停止运作。本人获悉,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及惩教署于上月五日把辖下多部车辆停泊在上述惩教所附近。警务处回覆本人的查询时确认,当日曾与惩教署于上址进行联合演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两所惩教所自二○一○年停止运作以来的以下资料:
(a)负责管理的政府部门,以及每年涉及的开支金额及人手为何;
(b)有否政府部门或公私营机构借用;如有,按日期以表列出以下资料:(i)政府部门或公私营机构名称、(ii)借用原因,以及(iii)使用处所的人数;
(c)有否用作执法用途(例如拘押被捕者);如有,按日期以表列出以下资料:(i)执法部门名称、(ii)用途,以及(iii)所涉人数;及
(d)有否用于存放警务处的车辆、弹药或装备;
 
(二)上述联合演习的详情,包括(i)目的及(ii)各政府部门分别派出多少名人员参与演习;及
 
(三)过去五年,每年警务处分别统筹及参与了多少项联合演习,并按日期列出以下资料:(i)地点、(ii)目的,以及(iii)各政府部门分别派出多少名人员参与演习?
 
答覆:
 
主席:
 
  良好的治安是香港繁荣稳定的重要基石,各个纪律部队一直履行职责、不断求进、维持社会治安、维护法纪,以及服务社会大众。
 
  现就毛孟静议员的提问答覆如下:
 
(一)及(二)警务处及惩教署于三月五日在芝蔴湾惩教所及芝新惩教所举行联合演习。有关联合演习属恒常性质,目的为增强警队及惩教署共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订明,警队的职责包括采取合法措施以维持公共安全、防止及侦查罪案及犯法行为,及防止损害生命及财产等。为提升警务人员面对不同情况的应变能力,警队会定期安排在不同地方进行演练,并与不同部门举行联合演习,以测试及强化各部门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及协调情况,并评估已制定的应变计划的效能。
 
  芝蔴湾惩教所及芝新惩教所于二○一○年停止运作。惩教署使用该两间空置院所进行惩教署内部处境训练、战术及应变训练等。管理该两院所属塘福惩教所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惩教署并无备存相关分项人手及开支数字。
 
  在过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惩教署曾外借该两间院所予其他纪律部队(警务处及香港海关)共24次作行动及战术训练,详见附件。惩教署并无备存外借时,其他纪律部队参与的人员人数。
 
  除上述用途外,两间院所并无外借作其他用途或作仓库存放物资。
 
(三)过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警队共进行了402次反恐及重大事故应变演习,当中大部分属其他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参与的联合演习。这些大型演习的内容一般包括突发重大事故、搜集及分析情报和模拟恐怖分子进行连串袭击,以测试各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应变能力及相关应变计划,并从所得的经验优化各单位协调及应变的能力,及透过相关的教育宣传,提高市民的警觉性。
 
  除演习的数量外,警队并没有备存问题查询的其他分项数字。
 
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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