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下的豁免安排
**********************
  《预防及控制疾病(公共卫生紧急事态)规例》下的《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规例》)将于明日(三月十九日)零时零分生效。
 
​  政务司司长已根据《规例》第4(1)条,豁免以下类别人士由条例生效日起接受强制检疫-

一、须往返本港与外国地区履行其职责的机组人员;
二、货船船员;
三、须履行与政府相关运作的政府官员;
四、为履行规管工作的国际义务及/或参与国际合作的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保险业监管局属执行董事(或同等职级)或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
五、为确保各项政府工程所采用的服务或建造组件的质量、完整性及符合法定要求,而必须在外国地区工作的建造业人员,而有关工作并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
六、为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进行研究及/或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意见的学术专家或国际组织相关人员;
七、为家居检疫供应手环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公共机构及其伙伴机构的职员及相关人员;及
八、为香港供应个人防护装备、其原料或生产设备的公共机构及其伙伴、机构、公司或组织相关人员。

  卫生署会要求上述获豁免人士于留港期间进行医学监测,须佩戴口罩和每天量度体温,并向卫生署呈报。此外,有关人士在出入境时,均须通过卫生署在各口岸进行的体温检查和健康申报程序。
 
  根据《规例》第4(1)条, 政务司司长如信纳某人或某类别人士进入香港,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豁免该人或该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 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日常生活的物品或服务的人士;
  • 对政府事务运作属必要的人员;
  • 对保障在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或处理公共卫生紧急事态属必要的人士;或
  • 符合香港的公众利益的极其特殊情况的个案。

  违反检疫令会构成刑事罪行,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政府于二○二○年二月七日刊登宪报,订立《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规定所有在到港当日之前的14日期间,曾在内地逗留任何时间的人士,不分国籍和旅游文件,必须接受14天的强制检疫,仍继续生效。
 
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0分
即日新闻